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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博律所:征地拆迁谁来批准?谁来实施?

 斯露冰雨 2018-03-16

案例:小张是山东济南的,自己家有两个底商,一直经营茶叶生意,效益非常好,但是现在政府为了城市建设的更加美丽,市容更加整洁,要进行旧城区改造项目,小张的的两个底商也在规划区内,现在每天都有不同人来找小张谈搬迁补偿的事,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小张不知道那个机关有权征收自己的房屋,和谁签订协议有效,于是请求法律咨询。

关于征地拆迁,谁来批准?谁来拆迁?关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通常情况下,征地拆迁应搞清楚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即谁有权力征收拆迁?出于什么目的才可以征收拆迁?依法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征收拆迁?依法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补偿?在法律上我们应当如何进行理解?

谁有权力征收拆迁?

征收拆迁批准机关

(1)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批准机关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

(2)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批准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和第8条。

征收拆迁的实施机关

(1)涉及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6条。

(2)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实施机关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和第5条。

合法强拆的主体

合法的强拆房屋即强制执行,无论涉及的是集体土地、房屋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其合法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哪此情形可以征收拆迁?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之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集体土地(含基本农田、一般耕地,荒地、林地、滩涂、建设用地等),补偿的项目有: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并公布的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不低于重置价的标准进行。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应当公平补偿,补偿的项目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主要部分,该项补偿的标准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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