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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安备考知识点:危险物质及危险环境

 鹰击长空186 2018-03-16

一、危险物质分类、分组

1.危险物质分类

爆炸危险物质分如下三类:Ⅰ类:矿井甲烷(CH4);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或飞絮。

2.Ⅱ类、Ⅲ类爆炸性物质的进一步分类(级)

(1)对于Ⅱ类爆炸性气体,按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引燃电流比进一步划分为ⅡA、ⅡB和ⅡC三类。

ⅡA、ⅡB和ⅡC各类对应的典型气体分别是丙烷、乙烯和氢气。其中,ⅡB类危险性大于ⅡA类;ⅡC类危险性大于前两者,最为危险。

(2)对于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或飞絮,划分为ⅢA、ⅢB和ⅢC三类。

ⅢA:可燃性飞絮——指正常规格大于500μm的固体颗粒包括纤维,可悬浮在空气中,也可医考自身质量沉淀下来。飞絮的实例包括人造纤维、棉花(包括棉绒纤维、棉纱头)、剑麻、黄麻、麻屑、可可纤维、麻絮、废打包木丝绵。

ⅢB:非导电粉尘——指电阻系数大于103Ω.m的可燃性粉尘。

ⅢC:导电粉尘——指电阻系数等于或小于103Ω.m的可燃性粉尘。

其中:ⅢB类粉尘危险性大于ⅢA类,而ⅢC类导电粉尘一旦进入电气装置外壳可直接产生电火花形成引燃源,其危险性又大于ⅢB类,是最为危险的粉尘。

3.Ⅱ类、Ⅲ类爆炸性物质的分组

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气和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或飞絮按引燃温度(自然点)分为6组:T1、T2、T3、T4、T5、T6。各组别对应的引燃温度见下表。

组别引燃温度T/℃
T1450
T2300
T3200
T4135
T5100
T685

二、危险环境

1.爆炸性气体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该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1)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分区

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对危险场所分区,分为:0区、1区、2区。

0区——指正常运行时连续或长时间出现或短时间频繁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例如:油罐内部液面上部空间。

1区——指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预计周期性出现或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例如:油罐顶上呼吸阀附近。

2区——指正常运行时不出现,即使出现也只可能是短时间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区域。例如:油罐外3m内。

(2)释放源的等级

释放源的等级和通风条件对分区有直接影响。其中释放源是划分爆炸危险区域的基础。释放源有如下几种情况: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和多级释放源。

(3)通风类型划分

通风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爆炸性环境的存在和形成。IEC和我国有关标准将通风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

(4)爆炸性气体场所危险区域的划分

划分危险区域时,应综合考虑释放源级别和通风条件,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首先应按下列释放源级别划分区域:存在连续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0区;存在第一级释放源区域,可划为1区;存在第二级释放源的区域,可划为2区。

②其次应根据通风条件调整区域划分

当通风良好时,应降低爆炸危险区域等级。良好的通风标志是混合物中危险物质的浓度被稀释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局部机械通风在降低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浓度方面比自然通风和一般机械通风更为有效时,可采用局部机械通风降低爆炸性危险区域等级。

(5)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①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

②建筑物内部,宜以厂房为单位划定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但也应根据生产的具体情况,当厂房内空间大,释放源释放的易燃物质质量少时,可按厂房内部分空间划定爆炸危险的区域范围。

③当易燃物质可能大量释放并扩散到15m以外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划分附加2区。

④在物料操作温度高于可燃液体闪点的情况下,可燃液体可能泄漏时,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可适当缩小。

2.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性粉尘环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根据粉尘 、纤维或飞絮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进行分类,将爆炸性粉尘环境分为:20区、21区和22区。

20区:在正常运行工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22区:在异常情况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知识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

3.火灾危险环境

火灾危险环境按下列规定分为21区、22区和23区。

火灾危险21区:具有闪点高于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火灾危险22区: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纤维,虽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火灾危险23区:具有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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