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型传销,就在你身边,厉害到你想不到!

 茂林之家 2018-03-16



新型传销,就在你身边,厉害到你想不到!

一、基本案情:

1、检方观点。检方指控陈某等2人在2015年10月份作为香港某公司的会员,以推销网络黄金为名,要求会员以购买1万元以上的全球兑购物券并获赠等价值的网络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该会员的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通过直推奖、团体奖、极差奖、伯乐奖、全球分红等奖励制度,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获利依据,并通过交易平台提现的方式实现返利,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人员的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为2000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被告人辩护。陈某认为购买无论购买网络黄金还是小黄金ES只是一种数字加密资产,是一种投资理财行为,并不知道涉嫌传销活动犯罪。他本人不是此传销活动的组织者、策划者或者管理者,线下会员也不是自己发展的,是公司放置到其名下的。

陈某只是一个投资者,没有引诱、强迫会员参与购买,更没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他会员听说可以赚钱,找他帮助注册了会员,陈某也是被害人。公司购物平台都是实体经营的商户,用兑换卷可以买到各种家用电器、办公用品、食品等,还可以去国外旅游消费、购买房产、兑换比特币,会员也可以在特定的场合刷卡消费,投资既获得了资产升值收益,也获得了实物消费。因为文化程度不高,无法辨别真伪。

3、法院一审认定。法院认定陈某等人加入网络小黄金后,通过宣传奖励制度和发展下线计酬或者返利方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会员,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会员达到五级以上,涉案金额超过250万元,于2018年3月5日判决陈某等2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因陈某等人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判处陈某等人三年、两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没收或者追缴百万价值的财产,罚金200万。

新型传销,就在你身边,厉害到你想不到!

二、案件关键技术现在存在分歧且无权威认定

什么是数字机密资产?什么是区块链接技术?买卖虚拟数字资产是否违法?

加密数字资产是一个新的话题,它是区块链技术催生的一种新的资产形态,必须具备总量限定,去中心化,专属所有,永续永在等特性。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数字,除了货币应用外,还具有积分应用。目前,有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代表,网络黄金作为积分的代表,都属于加密数字资产。

2014年11月全球第一所全球加密数字研究所成立。网络黄金(缩写EGD)从何而来?前微软在内的17位软件工程师,开发一套软件程序,由一套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并由一群爱好者进行“挖矿”产生。它不是由个人,也不是由公司发行的,就像现实中的黄金一样(黄金是大自然的产物,并非某个国家发行),并且它的总量也是固定的。产生的代码已被公布到著名的Github开源社区,接受监督。和比特币一样,网络黄金也是背靠区块链技术,而这项技术已经越来越被广泛使用。

对于这个新型事物,目前并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可,无从考证买卖虚拟数字资产的合法或者违法性,但从网络工程师的开发的程序来说是付出一定的劳动,在区块链接技术使用上也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

三、律师观点

1、解析网络小黄金传销活动的犯罪构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新型传销,就在你身边,厉害到你想不到!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罪名以提供商品、提供服务为名,其实提供一部分商品、提供一部分服务为幌子,实为骗取更多的钱财,那么网络小黄金作为一个新兴事物能否作为商品一样买卖,是否具有货币价值,有待历史的考证或者权威部门认证。

(2)发展传销会员不仅仅是有胁迫行为,而且包括了引诱行为。传统的传销模式,诱骗、限制人身自由、销售与实际价值不等价的商品等,而新型的传销模式,则以一种虚拟币、虚拟数字资产等理财产品,以可以增值为诱饵进行裂变式的发展会员模式,投入本金有奖励,发展会员也可以获得收益等以迅猛的方式聚敛了巨额的钱财,那么网络小黄金买卖投资收益能达到翻倍,确属暴利,较早购买的会员有可能利用高额收益,引诱新会员加入的嫌疑。

(3)关于层级问题,那么陈某等2人是裴某开发的网络小黄金ES传销活动层级中最低层的投资者,他们是否发展会员达到五级以上,是不是也参与了此传销活动的策划者或者管理者、组织或者领导?陈某自己认为只是一个投资者,没有引诱、强迫会员参与购买,更没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其他会员听说可以赚钱,找他帮助注册了会员,陈某并没有引诱、胁迫他人,名下的下线会员也是公司安置到他名下的。无论是直接发展或者是间接发展的,或者公司安置的,陈某都获得了收益,那么可能认定对层级会员管理的认可。

(4)陈某也是被害人,所有投资也未收回。此案,确实给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从证据的形式要件上看,此案比较争议的就是网络黄金有没有货币价值,假定网络小黄金没有价值,那么此案完全符合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

2、关于量刑的建议

此案,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就一个新兴事物无法判断真伪的情况下,该案量刑过重,没收财产和罚金过高;虽然陈某等2人应知道该投资行为的收益比银行利息高出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应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应当预见到的风险,但是陈某等人也是受害人,自己及亲友的投资无法收回,再有高额度的没收财产和高额罚金,对于一个认罪伏法、改邪归正的人来说,以后生活无疑是雪上加霜,阻碍了他们快速的融入社会,没有达到刑罚的目的。

3、温馨提示:投资理财需谨慎,防止人财两失

投资者应当警惕金融骗局,不要为了贪图一些小的利益,最后本息难收。当前存在这样的现象,当投资者发现理财公司跑路了,却不报案。据一个同类案件咨询者说,怕报了案,资金也难追回,投资者对公司还寄存追回本金的希望。

更有甚者,在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时,投资者竟聚众要求放人,认为放了人资金就能赎回。岂不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谁犯法,都应当依法得到制裁,不能因为你自己的私利,再做出违法的事。而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办案,将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

投资者在保护好自己的财产的同时,应避免将自己也送上犯罪的道路。目前网上各种虚拟币、理财产品仍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投资者莫相信,仔细分辨,莫让财产遭受损失。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