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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藏】《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需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的环节梳理及解读|148...

 xfmKz 2018-03-16


为保证纪检机关正确行使权力,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办案程序,强化自我监督和内部管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下称《执纪规则》)等规定对违纪案件数个环节需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甚至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亲自审批、批准作了明确规定,实践中,尤其需要我们高度重视,达到规定的审批、批准权限后,方能开展下一步工作。

一、总规定

重要问题集体研究后报审批。《执纪规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二、线索处置环节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移送问题线索。《执纪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此外,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谈话函询环节

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执纪规则》第十八条规定,“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经批准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执纪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此处的“经批准”,结合《执纪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应理解为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初步核实环节

初核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执纪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执纪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该条未明确规定批准主体,但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第七项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上述两条还规定,“扣留、封存、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初核情况报告。《执纪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此处的“必要时”,结合《执纪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应理解为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时,初核报告需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五、立案审查环节

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执纪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审查方案。《执纪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审查报告。《执纪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六、审理环节

案件审理部门退回审查部门重新调查。《执纪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

审理报告。《执纪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此处的“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结合《执纪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理解为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和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等几类主体党纪处分和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审理报告均需报同级党委审批。

七、监督管理

发现审查人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员等情形应及时报告。《执纪规则》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上述梳理,有不完善之处,权当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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