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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约谈函询与谈话提醒的区别

 日辰人韦 2020-03-03

谈话提醒和约谈函询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都是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运用的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二者区别如下:

运用目的相同。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的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载体;是对问题轻微不应追究纪律责任的一种处理方式;是为了促使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运用方式不同。谈话函询是一种对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谈话提醒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一种方式,是根据初核结果作出的一种组织处理方式。《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谈话提醒”。

适用情形不同。根据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关规定,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运用谈话函询针对定位是可能存在的结果。谈话提醒是对谈话函询结果和初核情况的一种处置方式,主要针对存在违纪事实,但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工作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函询结束后)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第三十五条规定:“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的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运用谈话提醒针对定位是已经存在的结果。

实施方法不同。《工作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谈话提醒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撰写核查报告,拟提出谈话提醒处置建议,向纪检监察机关专题会议报告,然后制定谈话方案,予以对被调查对象谈话。谈话提醒是谈话提醒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地位与纪律处分同样重要。谈话提醒要讲究方式方法,要注意精准“点穴”,把握好谈话提醒的方法步骤。《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条件保障的场所进行。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谈话的具体内容,从谈话的宗旨出发,谈话提醒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谈话人提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谈话人就调查的问题提出针对性要求,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表明态度。为确保谈话的严肃性,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泗县纪委监委 付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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