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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道调岗有风险 用人单位擅自调岗系违法

 卡卡2FM4 2018-03-17

胶东在线3月16日讯(记者 侯嘉伟 通讯员 王白石 宋继宝)用人单位无故能否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岗位?日前,牟平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在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且降低薪酬待遇,该院经审理认定用人单位行为违法,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8万多元。

“我原来的岗位属于销售岗位,公司却要求我到制造部从事生产工作,这两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完全不一样,而且没有任何相关性,并且因为岗位变动,我的薪酬待遇也降低了不少,公司这种单方面调岗太不合理了,所以我当时根本不同意。”王某说,2014年王某与某电气公司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工作上的需要或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业绩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地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岗位为销售岗位。

在工作期间,某电气公司直接向王某下达调岗通知,将王某从销售岗位调到制造部从事生产工作。王某接到通知后,多次寻找领导协商此事,但均被电气公司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将电气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因单位单方面变更岗位,降低其薪酬,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某电气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用人单位享有调岗的权利,但须符合对应的条件,且须经过双方协商。该电气公司将王某直接从销售岗位调到生产岗位,两个岗位之间的工作性质及工作内容截然不同,劳动薪酬亦有差异。在涉及王某切身利益的情况下,该电气公司未有证据证实调岗的必要性,且未与王某进行协商,单方作出调岗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据此提出解除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理由正当。最终法院判令电气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8万多元。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也意味着,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内容,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同时,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能对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实质性的变更,新岗位与原岗位应大致相当且调整具有合理性,更不能通过调岗而变相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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