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上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了被告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是濮阳市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 潘某某,浙江省新昌县人,2011年至2012年4月期间,其伙同张某等人在工商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且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昌县儒岙镇屋沿坑村219号其家中用已安装的一条空心胶囊生产线,掺入购买的工业明胶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310元。2014 年11 月至2015 年1月,潘孝伟伙同丁忠诚、邵书庆(另案处理)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三人合伙在南乐县杨村乡天宇家具城内创办胶囊厂,安装两条空心胶囊生产线,雇佣段某、马某等人,掺入购买的工业明胶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150元。经检验,其生产后被扣押的空心胶囊送检样品铬含量均超过相关标准。 案发后,潘某某投案自首,南乐县公安局以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其立案侦查,后移送到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审查起诉该案时,发现潘某某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空心胶囊并予以销售,其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使公共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等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潘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院遂在对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公诉时,依法对潘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潘某某支付销售价款的10倍赔偿金共计194600元。 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出庭检察人员对潘某某利用工业明胶生产空心胶囊进行销售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出示、说明,并提供充足的证据论证了铬超标胶囊给人体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从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等不同的角度对被告进行了法庭教育,旨在引起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食品安全,增强法制意识,遵纪守法、合规经营,共同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被告潘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法院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长按.识别.关注 南乐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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