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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监督

 纪法入门指引 2018-03-18

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监督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本报记者 王卓

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梁惠玲认为,监察委员会与纪委合署办公,既要负责日常监督,调查违纪违法犯罪行为,还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监察法颁布实施后,我们要把‘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应用到监察工作中,把这些行之有效的方法融入到监委工作中。”她表示,特别是把纪委监督与监委监督有机贯通起来,既严格执纪问责,又教育挽救干部,维护党内政治生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监委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要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把犯错的干部拉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与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事实的目的完全不同。”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孙新阳表示。

据介绍,江西省注重抓好日常教育监督,发现党员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及时与其谈谈话,提醒一下,防止小病拖成大病、小错酿成大过。去年以来,全省共谈话函询9273人次,同比增长140.4%;经谈话函询后给予组织处理4128人次,“红脸出汗”的效果进一步显现。

在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陈雍看来,监察法草案充分吸纳“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并要求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分别作出不同处置。

“纪委的监督和监委的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他认为,“这充分体现常‘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要求,强化监督调查处置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夯实了法治基础。”(本报记者 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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