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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在身边】纪委监委的职责只是“打虎”“拍蝇”吗?

 那年那桥那人 2018-06-12


 


【我该怎么办

杨某是某社区的扶贫专干,在一次对贫困人员信息进行建档立卡中出现录入错误,当地纪委监委发现并调查核实后,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杨某对此感到委屈,他觉得自己出发点是好的,只是不小心才犯了错误,并且不理解地表示,“纪委监委不是查贪官的吗,为什么会盯着我这样的‘小事’不放?”


【“纪律君”如是说

杨某之所以会产生上文中的疑问,是因为对于纪委监委的性质与职责心存疑惑甚至误解。事实上,作为行使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纪委监委绝不只是惩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党章对于纪委的工作职责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职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监察法对监委的工作职责也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综合党章和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基础,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监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

具体到杨某的问题,杨某所犯的错误虽然现在可能是“小问题”,但这些问题已经给百姓利益和扶贫工作带来了损害,如果任其发展下去,甚至在今后的工作中会酿成“大问题”。当地纪委监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及时地在杨某犯下小错误的时候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杨某应当进行深刻反思,认识到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避免类似错误的出现。


【相关案例

2018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纪委监委对一批建档立卡低收入户比对存疑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发现春江镇黄海社区有2位同名同姓的陈某娣,只有1人属于低收入人群,在建档立卡工作中,该社区工作人员鞠某误把非贫困户陈某娣录到了扶贫系统中。经过调查,这些问题是因为个别村(社区)主任、会计等人对建档立卡工作不重视,实地走访、入户调查流于形式,导致个别建档立卡低收入户资料中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等信息存在错误。鉴于未产生实际后果,未对扶贫款项造成损失,新北区纪委监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督促其加强日常监管。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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