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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书页无卷 2018-03-19

  中共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总局直属机关党委、集团直属机关党委:

  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垦控股集团实际,集团党委制定了《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做好《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使各级党组织、每个党员都全面掌握并严格执行《实施细则》。

  2.各单位党委的党费管理部门要对本单位党费工作有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具体要求,认真核算每一名党员应交纳的党费、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应收缴的党费总额,做好本单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3.原农垦集团、原农垦总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共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

  2016年7月5日

  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海垦控股集团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省委组织部《关于明确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琼组通〔2008〕55号)、《海南省党费工作管理规定》(琼组通〔2009〕1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垦控股集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交纳党费标准和要求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岗位津贴补贴)和活的部分(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少数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土地承包(租赁)者、项目管理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或年度月平均纯收入或项目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场并场农村队职工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挂靠海垦控股集团各单位的学生党员,下岗无业、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党员本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具体办法是: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加盖党委印章后,逐级上报上缴。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二、党费留存和上缴比例

  第十五条 按比例留存和上缴党费的基数(以下简称“基数”),应以各单位全部党员每年实缴给所在党支部的最初党费的累计数为准(不含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的党费)。

  第十六条 海垦控股集团各下属单位党委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党费的50%留存,各下属单位党委定期拨给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作为支部开展活动的经费,专款专用。50%部分上缴海垦控股集团党委,海垦控股集团党委按本系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收缴党费的20%留存,30%上缴省国资委党委。

  第十七条 海垦控股集团各下属单位党委,按照本单位党委全部党员每年实缴党费基数的40%留存,60%上缴海垦控股集团党委。海垦控股集团党委按规定比例上缴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三、党费上缴时间

  第十八条 党支部、党总支每月底向上级党委上缴一次党费。

  第十九条 各下属单位党委每半年通过转帐方式(7月25日前将当年上半年收缴的党费、1月25日前将上年下半年收缴的党费)向海垦控股集团党委上缴一次。

  四、党费的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二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海垦控股集团党委留存党费的使用,每年年初由海垦控股集团党委组织部提出全年使用项目和计划,报海垦控股集团党委领导审批。年度计划内开支,5万元以内(不含5万元),由海垦控股集团党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审签;5万元以上(含5万元)20万元以下,由海垦控股集团党委组织部长审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海垦控股集团党委分管领导审签。计划外开支,10万元以内(不含10万元)的,由海垦控股集团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决定、组织部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报海垦控股集团党委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党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海垦控股集团各下属单位党委没有设立专门的组织部门的,其党费具体管理工作,由本单位承担组织工作职能或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党委工作部门承办(以下统称“党委党费管理部门”)。

  具体管理工作包括:本级党组织党费的使用计划、使用请示;对下级党组织进行党费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和督促上缴党费;制定本单位党费管理规定等;按规定按时间向上级党组织上缴党费,按要求上报党费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本单位财务部门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按照省委组织部制定的《海南省党费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党费管理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七条 已按规定设立党费银行专户的各级党组织,必须通过党费专用帐户收取下级党组织交纳的党费,禁止现金收取党费。

  第二十八条 党费专用收据的领取和管理

  (一)凡海垦控股集团各级党组织中有收缴下级党组织党费的各党组织,都必须使用《海南省党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各党组织在收取下级党组织缴纳正常党费时(不含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开具专用收据给下级党组织。

  (二)海垦控股集团党委组织部负责集团党费专用收据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每年1月25日前,各下属单位党委党费管理部门须将上年领取的专用收据(含已使用的存根本和未使用的空白本)汇总,填写《党费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一并上缴海垦控股集团党委组织部(由海垦控股集团党委组织部上缴至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核销),并按规定领取下年本单位需使用的专用收据。

  (三)海垦控股集团党委组织部负责审核汇总各下属单位党委专用收据的使用情况。具体检查各下属单位党委的会计账务、核对专用收据上的党费收缴总额与《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见附件2)中的党员缴纳总计数(数据不一致的需查明原因并上报详细说明)。

  (四)凡领用的专用收据必须在使用前检查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发现上述情况,应及时向原发放单位报告,并予以调换处理。在使用时,如有填错,应另行填写,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填错的票据必须完整保存备查。如因故丢失,必须及时报告原发放单位,并声明作废。

  (五)各下属单位党委要明确专人负责专用收据的领取、开具、保管等工作。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专用收据(含已使用的存根本和未使用的空白本)、《党费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等登记造册一并移交给新任管理人员,监交人由单位党费管理工作分管领导担任。凡党组织撤销、合并等情况,必须将专用收据(含已使用的存根本和未使用的空白本)、《党费专用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等上缴原发放单位,不得擅自转让、销毁。

  第二十九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下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在上缴党费后,必须及时将上级党组织开具的专用收据和本党组织党员缴纳党费的明细表(复印件)在党务公开栏等场所向本党组织党员予以公示。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三十条 各下属单位党委党费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25日前向海垦控股集团党委组织部报告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党委党费管理部门每年要对下级党组织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过去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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