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在律师和保健品销售人员见证下的房屋遗赠保姆的合同,为何法院判决无效?

 风之男2 2018-03-19

南京一位吴老先生在生前与保姆孙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保姆负责自己的生养死葬,承诺在去世后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200余万的房产赠与保姆

在律师和保健品销售人员见证下的房屋遗赠保姆的合同,为何法院判决无效?

吴老先生过世后,保姆孙某要求继承房产,与吴老先生的子女发生纠纷,孙某一纸诉状将吴老先生的三个子女吴某、吴小某、吴某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支持其继承房产的诉讼请求。近日,秦淮法院受理并审结了该案。

吴老先生患有帕金森病,与老伴共生育被告吴某、吴小某、吴某某三个子女,老伴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2012年5月份,吴老先生在劳务市场找到原告孙某,请孙某到家中担任保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口头约定由吴老先生每月支付原告孙某报酬2000元。

在律师和保健品销售人员见证下的房屋遗赠保姆的合同,为何法院判决无效?

吴老先生每月收入共计6000-7000元,自2012年7月起由原告孙某保管并支配上述收入,扣除原告孙某及吴老先生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归原告孙某所有,吴老先生不再另行支付原告报酬。

在原告孙某担任吴老先生保姆期间,被告吴某、吴小某、吴某某每月探望父亲两至三次。自2015年起,原告孙某将吴老先生的大部分收入用来购买保健品并与其共同服用,被告吴某、吴小某、吴某某因此与原告发生争执,后三被告减少了探望父亲的次数,改由两个女婿和儿媳探望。

另,原告孙某担任保姆期间,不定期地聘请案外人王某作为吴老先生的兼职保姆一同照顾吴老先生的生活起居

2016年1月15日,原告孙某找来律师(即本案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草拟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并邀请了保健品销售人员张某、李某和吴老先生家的兼职保姆王某见证,吴老先生在见证人张某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摁印,原告孙某在协议尾部签字。同时,受原告孙某的委托,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该协议约定:吴老先生将其名下的房产遗赠给孙某,并由孙某负责甲方的生、养、死、葬,主要是指生活上照顾吴老先生,吴老先生的工资由孙某支配,但重大的医疗支出等费用,除报销外首先于吴老先生遗赠房屋以外的个人财产支出;如吴老先生单方处置遗赠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孙某有权要求吴老先生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按每月6000元计算)。

协议签订后,吴老先生因病情加重

导致卧床不起,同时也正因病情

保姆孙某同吴老先生的孩子们的

故事就由此开始了。

2016年4月

原告孙某发现吴老先生患有褥疮,同年6月,原告孙某发现褥疮大面积复发

2016年6月6日

吴老先生出现昏迷状况。在此期间,原告孙某未将吴老先生送医,亦未通知被告将其父送医。

2016年6月11日

三被告在探望吴老先生时发现病情加重便将父亲送医治疗,在送医后发现吴老先生患有大面积褥疮。在吴老先生入院治疗后,原告孙某随院照料。

2016年7月4日

在原告孙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三被告将父亲转院至另一医院治疗。同年8月19日,原告孙某找到吴老先生,三被告于当日报警,后原告孙某离开。

2016年10月12日

吴老先生因病去世。后由被告吴某、吴小某、吴某某办理了吴老先生的相关丧葬事宜。

2016年11月14日,被告吴小某以继承方式办理了原遗赠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同月21日,被告吴小某委托律师向原告孙某发送律师函,告知原告其已继承涉案房产并要求原告孙某搬离涉案房屋。原告孙某拒不搬离,主张遗赠扶养协议有效,要求继承遗赠房产。

吴老先生生前与保姆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秦淮法院在综合全案案情及考量双方证据后,认为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1、从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过程来看

该协议系原告孙某委托律师草拟制作,该协议的见证人系多次与原告发生保健品买卖交易的张某、李某及原告为吴老先生聘请的兼职保姆王某,上述制作人和见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原告孙某提供的视频录像显示,制作该协议时是由原告委托的律师向被继承人吴老先生宣读协议内容,被继承人吴老先生仅对协议内容作了简单重复与附和。

原告及其委托的律师与被继承人吴老先生间并未对协议内容有交涉及协商以形成合意的过程,被继承人吴老先生亦无明确自主意识表示,也未在协议上签字仅捺手印且系他人帮忙捺下。

据此,法院对该遗赠扶养协议是否系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真实意思表示无法确认。故法院对遗赠扶养协议及视频录像的合法性、关联性不予采信。

2、从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来看

该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孙某的具体扶养义务只有生养死葬概述,并无具体约定,而对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的义务设定明显较多,且所有的扶养支出均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支付,同时排除了用案涉的遗赠房产支付扶养费用,限制了被继承人的财产处分权;

同时在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原告孙某保管支配被继承人的财产,扣除原告及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的日常生活支出外的剩余款项归原告所有,故原告仍存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

3、从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状况来看

该协议于2016年1月15日签订,同年7月4日原告孙某即不再照顾吴老先生,原告未能履行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在被继承人吴老先生出现褥疮和昏迷病情后未及时送医,亦未及时通知被告送医,存在重大过错。

经过如此详细的解答是不是一下子就明白

法院为何判决协议无效了吧!

【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吴老先生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现判决:驳回原告孙某要求继承遗赠房产的诉讼请求,并判令由其承担全案的诉讼费用。

【法官解读】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目的主要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一般来说,遗赠扶养协议的遗赠人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没有子女或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存在困难而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的“五保户”老人。

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遗赠扶养协议是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切实履行,任何一方要变更或者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要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坚持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则是遗赠人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财产在其死亡后赠与给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行为,对受遗赠人则没有义务要求。

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从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医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财产继承中,如果各种继承方式并存,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应首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其次是遗嘱和遗赠,最后是法定继承。

百善孝为先,最好的孝心是陪伴

在加速到来的老龄社会

老人越来越多,年轻人越来越忙

亲情陪伴越来越少

很多年轻人过分依赖于社交媒体

传统的“承欢膝下”、“天伦之乐”往往变成了简短的指端间的交流。让老人感到幸福和满足,更需要子女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同时,“常回家看看”也可以避免老人在社会交往中遭遇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