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开放的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国民有机会在国外生活、学习、工作,当然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在国外生活的可能相对来讲感情比较稳定,有些双方远隔重洋长期不得沟通的夫妇会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感情逐渐产生隔阂,发展到无法维系婚姻关系的地步,这时如果是在国内,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但如在国外,这样做肯定是不现实的,那这样的事情如何解决呢。 按现行法律规定,这样的案件是可以诉讼解决的。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陆自愿离婚的,内陆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陆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由此可见,如果双方都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是可以的,如果双方不能达成离婚的合意,则只能由一方去法院诉讼。那该怎么解决有关的程序问题呢。 一、如果中国公民在国外居住,因工作原因无法回国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可委托国内律师办理。 1、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按以上法律规定,国外的当事人要委托国内律师代理案件,应该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与国内律师办理委托手续,签订代理合同,交纳律师费。这些手续可以由国外的委托人直接与国内律师事务所签订,也可以由国外委托人在国内的亲属直接去律师事务所签订,这样速度较快些。至于律师费用的标准,各省不尽相同,一般来讲,沿海发达地区较高,内陆地区较优惠。当然这些费用是当事人与律师自愿协商的,数额可浮动。实践中这样的案件根据难易程度、复杂程度、诉讼请求明细、特殊要求等可能收费在一万元左右到数万元人民币左右。 2、委托人签署委托书,并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这一文书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以下举例供参考: --------------------------------------------------------------------------------------------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护照号码,居留证号码, 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 刘伯华 律师 委托人因与XXX离婚一案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津和律师事务所刘伯华律师为我的离婚案件调解、诉讼(以上可根据有关需要选择填写)代理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出上诉、反诉,代为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强制执行,代为接收法院退费、执行款物,代为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代为查阅案件档案资料等。(委托人可委托案件情况选择其中一项或数项) 委托期限:自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 一审案件结案|执行|二审|撤诉|发回|调解终结(以上可根据有关需要选择填写)为止。 受托人无 转委托权,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我均予以承认,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电话: -------------------------------------------------------------------------------------------- 3、委托人签署离婚意见书,并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办理认证手续。 离婚意见书,是委托人对于离婚案件实体问题的具体看法,按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则必须出具这样的意见书。以下是有关的参考格式。 -------------------------------------------------------------------------------------------- 离婚意见书 (出具人)原告: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护照号码,居留证号码, 现在住址 联系电话: 现因我诉XXX离婚一案,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1、我自愿与XXX解除婚姻关系。 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子XXXxp由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zZZ元。 3、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A、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上财产分割方式为 B、夫妻共同债权包括......,分割方式为 C、夫妻共同债务包括......,承担方式为 4、离婚后房屋居住问题,...... 以上内容是我真实意思表示。 此致 天津市XXX区人民法院 出具人: 年 月 日 ------------------------------------------------------------------------------------------- 4、委托人应该签署诉状,并办理认证手续。 总体上讲,诉状在递交到法院后对方会得到副本,并会研讨有关内容,有针对性地应诉,因此诉状不宜书写过细,不宜把您所有的“底牌”提早亮相,因为具体的理由是要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举证、辩论才能定案的,诉状只是程序性的文书,写太多是不妥的。当然诉讼请求必须清晰、简洁,一般为: 1、判准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女)X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xXXXX元人民币(或是一次给付xXXX元)。 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各自取回(附财产清单) 4、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元。 5、诉讼费用双方合理负担。 二、委托律师注意事项。 1、律师的选择,如果您在国内有亲属可由他们考察,与律师接洽业务,办理有关委托事项。 2、目前国内的执业律师是可以代理所有大陆区域的民事、刑事案件,这与英美法律国家不同,不分法院辖区限制,故你的选择面较宽,而且有关律师的执业注册情况你可以在司法部网站或各地律师协会网站查询。 3、目前国内存在“法律工作者”这样一种职业,他们执业的机构是“法律服务所”,他们的执业资格不是通过律师资格考试中是司法考试获得的,他们并不是律师,虽然有些老百姓称呼他们为律师,但法律上是不承认这一点的,这是在国外的您应该知道的。 4、律师与您办理委托手续,肯定要与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书及以上有关文件,律师费按目前的国内管理规范,是应该由律师所出具收费票据的。您可以委托亲属向律师事务所直接交纳,也可以从国外通过汇款方式向国内的律师事务所的账号直接汇入,时间根据具体银行的业务能力可能是即时到达或是在一周左右到账。 5、与律师的充分沟通是很重要的,沟通方式可以有传统的邮政书信、EMS、电话、传真、由人代送口信(目前可能太少见了)、鸿燕传书(很传奇的)等,当然也包括电子邮件、qq、MSN、skype等,你如果有更先进的方式也不妨介绍给各位同胞。 三、实际办理案件的思路 1、是不是能判决离婚呢。 按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法去国内的民政局,则只能诉讼,如果你的代理律师与对方达成协议,也可以起诉,在诉讼中根据双方协商结果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是按调解内容判决。 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你应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并可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最高法院也有相关司法解释,列举了有关可以判决离婚的条件。这里不再赘述。 2、子女抚养怎么解决。 子女抚养其实是相当复杂的问题,可看多方面的条件,如子女生活环境、父母抚养能力等,且各地法院可能也有相关自己掌握的内容成文或不成文标准,如有可能可在诉前与律师详谈,制定适当策略,以争取达到你的要求(是争取子女抚养权或是不要子女抚养权)。当然按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要给抚养费,按实际情况,给付方式可以是定期,也可以要求一次性给付,毕竟出国人员是特殊情况,给付抚养费一次结算是有利于子女利益的。 3、财产分割,可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提出。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过错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以上有关诉讼请求,您必须提供有关证据,当然可委托律师为你取证。 按《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另外,根据有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证据如果在国外取得,则必须办理有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才能在国内使用。 6、您应了解,离婚案件可能与“围城”一样是“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实践中有时通过律师调解,可能很容易达成调解,当然这时可能需要更多的法律技巧与思维、心理素质,因此如在诉讼前由律师介入办理这一事务这是您的一个选择,另外,如果有些诉讼因情势紧迫,建议不要考虑这样的选择。 四、您需要特别注意。 法律问题是比较复杂的,不可能三言两语就讲清楚,有关涉及事务不仅涉及你所询问的法律问题,按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及更多法律规定,如有条件可详细咨询你的律师。祝您早日遂愿。 |
|
来自: 王中王qlrvt4ic > 《文件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