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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林业振兴尚待完善服务体系

 悦嘻 2018-03-20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推进乡村绿色发展,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发展新格局。文件要求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乡村自然资本加快增值,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

  我国69%的国土面积是山区,56%的人口生活在山区。我国现有林地46.6亿亩,其中集体林地27.37亿亩。森林资源是乡村振兴的自然资本。发展林业是实现乡村振兴、促进农民增收、推动精准扶贫,解决农村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的有效途径。而农村林业要发展,林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至关重要。随着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林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也变得越来越多样化,农村林业经营主体的服务需求也更加多元、细化和复杂。因此,有必要加强农村林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农村林业生产,促进林业生产要素流动,提高林业生产效率,提升农村林地生产力,发挥林业在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

  农村林业服务体系建构

  当前,龙头企业、林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新型职业林农、传统林主是农村林业生产的主要经营主体,是农村林业公共服务的主要对象。他们既是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也是促进林业技术进步、林业生产效率提高的重要主体。

  当前,我国林业服务主体包括政府专业技术部门、中介服务组织以及农村相关组织等。其中政府专业技术部门包括林业推广站、种苗站、林业工作站等,中介服务组织包括森林资产评估公司、林权交易机构等,农村相关组织包括村委会、农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林业专业协会等。此外,越来越多的市场化主体如龙头企业也在农村林业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林业服务包括林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产前服务”主要包括林业生产过程中必需的生产资料、资金、信息咨询,“产中服务”主要包括为林业管护、抚育、经营管理、采伐运输等提供的服务,“产后服务”主要包括为林产品收购、储藏、加工、销售提供的服务。

  林业服务涉及内容广泛,主要包括: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林业信息化建设服务、林业科技推广服务、林业种苗服务、林业病虫害防治服务、林业防火防盗服务、林业木材运输服务、林地流转服务、林业经营管护服务、林业金融服务、林业法律服务、林木采伐许可服务、森林资产等价值评估服务、林业合作组织服务、森林保险服务等。

  国外林业服务经验

  1973年,瑞典成立了第一个专门向私有林主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林业技术承包的林业服务公司,并于1903年通过了第一部《森林法》,在此基础上成立了最早的林业服务体系——林业委员会,负责监督私有林的经营管理。瑞典第一批林主协会成立于20世纪20年代,由此瑞典建立起了由省林业委员会、私有林主协会以及林业技术公司等组成的林业服务机构。

  德国的私有林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比重极高,达到44%,因此德国的基层林业管理是以私有林为主。德国的林业管理机构具有扁平化特征,多数州分为4个层级: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林业局——林场。地方林业局距离森林最近,是管理基层各种所有制形态森林,发挥重要作用的管理机构。地方林业局除了监督各种所有制森林的经营管理情况,还要为私有林主提供帮助和服务,涉及森林经营、釆伐和销售等。

  美国是林业大国,其林业管理及服务体系分为联邦、州和私人咨询公司等几方面。联邦管理机构分为4个层次:农业部林务局,大林区,林管区草地管理办公室,营林区办公室。州级林业服务体系较为庞大。州林务局一般都在全州设有几个地区站,以便直接服务于林农。州林务局的主要职责是帮助私有林场制定林业生产计划,防火、防治病虫害,进行水土保持等方面的管理。美国在1994年对全美林业体系进行了一些改革,改革重点是提高工作效率,改革的措施是加强国家林业体系及队伍建设,发挥大区服务站的管理与协调职能,采用服务型的工作方法,做好林区计划、环境评估和财政计划几个方面的服务等。

  日本是亚洲的森林大国,森林覆盖率高达67%,私有林占森林总面积的57.9%。日本早在1907年就在《森林法》与《森林组合法》基础上创立了森林组合制度,日本的森林组合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组织,它由政府推动和支持,自下而上形成了统揽全国的庞大网络。从生产到流通,从技术指导到各项贷款,无所不包,无所不营。日本政府对林业采取3种经济扶持措施,并已形成制度:一是林业补助金制度,二是林业专用资金贷款制度,三是税收优惠政策。

  瑞典、德国、美国、日本的林业服务体系都坚持优先发展服务系统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国特色的专业合作组织,并使各种服务组织相互补充、彼此配合,继而实现林业服务体系有效运转。另外,辅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积极发展和完善现代林业服务体系,这些经验对完善我国农村林业服务体系具有借鉴意义。

  完善农村林业服务体系的几点建议    

  一是基于林农需求,做好针对性服务。传统的社会化服务是以政府为主导,推行自上而下的服务模式,由政府决定服务的形式和内容。基于林农需求的服务体系建设要求改变这种模式,林农在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是一个被动的服务接受者,而是一个有着选择权和参与权的社会人,应该尊重他们对服务内容与方式的选择,建立一种以沟通合作为基础的服务新模式。应该做好林农需求调研,建立一个专门为林农提供服务的信息库,有针对性地服务好不同需求的林农,服务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服务好农村林业发展。

  二是理顺林业服务体制,建立多元化差别化林业服务体系。新时代林业服务需求呈现出更加多样性和专业化的特点,原来由政府单一供给的传统服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林业服务的多样化需求,需要建立一个由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多元主体所构成的新型林业服务体系,针对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部门要统筹协调,合作共赢。如基础设施建设、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科技推广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服务隶属公共服务范畴,应由政府相关专业技术部门负责提供;而种苗服务、融资担保服务、森林资产等价值评估、林地流转服务等,则可由相应的市场经济组织如资产评估公司、林权交易机构来供给;基层林业生产经营合作组织和社会公益组织则负责提供组织联络和经营主体权益维护,连接政府、企业与农户。

  三是创新林业服务方式,加强林业服务平台建设。搭建林业大数据平台,推动数字林业建设。搭建协同办公平台,推动高效林业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国家、省、市、县、乡、村林业政务办公平台建设,实现林业政务系统的一体化和协同化,即系统内上下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并与其他相关行业政务系统连接。将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网上政务大厅运行,林地审批、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植物检疫等工作实现网上受理、审核、审批、打证,全部流程网上查询并接受社会监督。利用林业科技推广服务系统,组织林业专家在线解答林农技术难点问题,通过短信为林农提供天气预报、病虫情报、技术措施等信息服务。建设林业电子商务系统,为林业生产交易提供数据支持和指导。

  四是加大对林业服务体系的财政支持。财政支持是林业服务体系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政府部门应在资金、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为林农发展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林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前期、中期、后期给予持续性的资金投入,把林业服务体系打造成为能够靠自身力量进行“造血”的一种可持续服务体系。

  五是完善林业服务体系的政策与制度支撑体系。完善林业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建立,对林业服务体系的性质、宗旨、责任、组成方式等进行规范,保证林业服务体系中有关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同时要借助法律的手段,进一步规范服务组织和服务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使其受到法律和社会的双重监督。不断强化林业服务体系的相关制度建设,建立林业服务的管理制度、协调制度、监督制度和激励制度,为林业服务体系的持续完善保驾护航。

  (作者柯水发系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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