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1]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2]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四条 [2]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五条 核算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 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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