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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负有债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交给债权人占有和使用并不违反禁止性规定。...

 gzdoujj 2018-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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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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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裁判主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涉案房屋确实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但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负有债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交给债权人占有和使用。

案例索引

《高林章、刘清约第三人撤销之诉案》【(2016)最高法民申1752号】

争议焦点

负有债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交给债权人占有和使用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高林章和刘清约申请再审认为本案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将导致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涉案房屋确实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建造的住宅,但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负有债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交给债权人占有和使用。又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关于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规定,无论高林章是否协助达硕公司均无法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故高林章和刘清约关于“本案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将导致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被非法转移”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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