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提高社会保险基金共济能力,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改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关于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核算以及编制预算的规定,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 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 河北省邯郸市 山西省晋中市 辽宁省沈阳市 江苏省泰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山东省威海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南省岳阳市 广东省珠海市 重庆市 四川省内江市 云南省昆明市 试点方案由国务院作出安排,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本决定实施期限为二年。 国务院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规定;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是这样说的 “ 生育保险是专门针对职工建立的,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就是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试点工作将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按照《试点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实施。国务院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因此, 合并后生育险是不会取消的! 既然待遇不变 那为何要合并呢? 尹蔚民表示: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符合社会保险一体化运行的要求,有利于提升社会保险基金互济能力,更好地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利于提高行政和经办服务管理效能,降低运行成本,是推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改革尝试。 知识小贴士 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之一,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超过0.5%的需报人社部备案。生育险是由企业缴纳,员工不缴纳。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符合规定的项目费用。比如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都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要注意,这部分费用有限额规定,超出规定的部分就需要职工自己负担了。 生育津贴:主要指产假和休产假期间照拿的工资。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目前五险构成及比例 我国社保体系由“五险一金”组成 其中,养老保险总费率28% (单位缴费20%、个人缴费8%) 医疗保险8% (单位缴费6%、个人缴费2%) 失业保险费率2% (单位个人比例各省自定)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缴 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75% 生育保险的平均费率为不超过0.5%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掌上威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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