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夫妻间经过公证的房产赠与,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时如何处理?

 专业离婚律师 2018-03-20
   婚后A将其个人婚前财产即系争房屋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无偿赠与B, 并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时A认为当初赠与B财产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而现在结婚才一年即离婚,婚姻存续 的时间太短且赠与的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主张该赠与协议不成立。 而B认为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依法成立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 同效力。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 的合同。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 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一时的冲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予他人,而遭受财产上 的不利益。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夫妻间签订的赠与协议且该协议涉及的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则很难区分夫妻之间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到底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赠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 用》中说,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据《物权法》的规 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据《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经过公证的赠与,当事人离婚时反悔欲撤销的又该如何处理呢?婚后A将其个人婚前财产即系争房屋中二分之一产权份额无偿赠与B, 并对赠与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时A认为当初赠与B财产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而现在结婚才一年即离婚,婚姻存续 的时间太短且赠与的房产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主张该赠与协议不成立。 而B认为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依法成立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 同效力。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 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除非有证据证实赠与人在赠与之后生活 或经济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生活困难,经济拮据等;或者出现了其他法定可撤销事由。《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当出现以上法定可撤销事由时,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成立、是否经过公证、是否完成交付, 赠与人都可以提出撤销赠与。而本案经公证的赠与协议并没有出现上述情况, 故不能撤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