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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喝酒怕担责,哪些事情不能做?

 长白山图书馆藏 2018-03-20


中华礼仪之邦,饮酒应酬不可避免,否则总觉得慢待客人。但近年来全国各地法院受理了多起因饮酒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看来如何饮酒却是一个大学问,以下几种行为要不得,发生人身伤亡的,要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的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2.明知他人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仍劝酒至其诱发疾病等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饮酒者均不知情,因饮酒诱发疾病的,其他同饮人员依据公平责任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3.共同饮酒后,未安全将醉酒者送至其成年家属接受看护的。

这里需注意,仅将醉酒者送至家门口或小区楼下、或家中无人看护的,仍不能免除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4,共同饮酒后,未劝阻饮酒者酒后驾车的。此处劝阻一般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律师提示,举杯邀饮应是人生快事,千万不要一时糊涂,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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