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材料要求纸质材料(需统一装订成册)2份,电子版光盘1张,由申请单位选择以下一种方式进行提交:
十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 1.书面审查 (1)时限: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要求:按照《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申请文件及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改和完善意见。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开具《受理通知书》,在20个工作日内组成现场审查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 对于不同意受理的单位,将原因告知申请单位。 2.现场审查 (1)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2)要求: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现场审查通知书》。现场审查专家组按照《现场审查评分标准》对申请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并以《现场审查评分标准》各项内容为要求,对申请单位的保密工作情况逐项评分,综合评分后,专家组组长与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不符合《现场审查评分标准》未予通过现场审查的单位,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申请程序不变。 3.审批 (1)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要求:国防科工局根据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和有关材料,作出是否批准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资格的决定。 4.告知 (1)时限: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要求:国防科工局将审查批准的单位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颁发合格证书。 对审查未批准的单位,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向申请单位出具《行政许可事项告知书》。 (二)变更 1.时限: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审查单位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要求:申请变更的单位,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国防科工局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国防科工局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变更的情形: (1)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2)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地址变更的(办公地点未变化)。 4.需提交的材料: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交的材料有: (1)变更申请; (2)法人代表任免通知或董事会决议;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代表婚姻证明及配偶国籍证明材料; (6)合格证书复印件; (7)审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单位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有: (1)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合格证书复印件; (5)审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册地址变更的,应提交的材料有: (1)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情况说明; (5)合格证书复印件; (6)审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注销 1.时限:自收到注销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2.要求:申请注销的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注销申请,国防科工局印发通知。 3.需要注销的情形: (1)不再承担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 (2)单位撤销的; (3)单位申请注销的。 (四)补证 1.时限:审查单位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要求:申请补证的单位,向国防科工局提出合格证书补证申请,经国防科工局审批后办理补证手续,国防科工局自受理补证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补证手续。 3.应提交的材料有: (1)补证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审查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其他事项 1.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应当提前60个工作日重新提出申请,申请流程不变。 2.合格证书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3.取证单位资本构成、企业性质或因单位搬迁等导致涉密场所位置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重新提出许可申请,并参照新办申请流程执行。 4.取证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局报送年度安全保密自查报告。 十三、办结时限 自申请单位提交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书面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审查、3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合格证书。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经国防科工局审批并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单位,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 (二)合格证书 列入《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备案名录》的申请单位,颁发《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国防科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通知申请单位。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单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将《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送达;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十七、行政相对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申请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单位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单位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利; 3.申请单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4.申请单位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申请单位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不隐瞒情况; 3.取得合格证书后,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格证书; 4.取得合格证书的申请单位,应当接受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或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二)电话咨询 010-88581016,88581105。传真:010-88581429。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二)电话投诉 010-88581445,88581422。 (三)信函投诉 收信人:国防科工局安全生产与保密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邮编:100048。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8号。 (二)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电话方式(010-88581105)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来源:军工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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