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被告人陈某没有与红星国际广场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亦非负责该项目开发公司的员工,但被告人陈某仍以转包红星广场部分楼段的土建清包工程为由,对外以甲方名义于2016年5月27日与乙方唐某签订建清包工意向协议书,并先后将收到乙方实际合伙人沈某、唐某、肖某、黎某四人的交纳的2万元、2万元、2.5万元、2.5万元用于其他周转;后唐某等人因工程始终未能开工而要求陈某退还信誉金,陈某在2016年9月17日向唐某退还2万元本金及1万元利息后,对其余三人均未退款。肖某等人察觉被诈骗而于2016年1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还了诈骗款项。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如何全面考虑被告人侵害的法益属性并合理评价被告人的行为?二是如何准确认定诈骗金额等犯罪情节?
评析 虚构建筑工程签订预合同、骗取信誉金的犯罪应充分考虑到经济合同的特点及犯罪对市场秩序、被害人财物的双重法益侵害,区别于普通诈骗罪,可考虑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已退还款项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