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第二部分主要规定了办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及内容。解读如下:
2 民事公益诉讼
一、案件来源。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来源于人民检察院的履行职责。如此规定最初来源于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既是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授权也是限权。“履行职责” 指检察机关业务部门履行的相关职责,由于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转隶监察委员会,目前包括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控告检察、诉讼监督等。除此之外,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平台发现的案件线索,亦属于履职发现。 二、案件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理解案件范围需要从五个方面把握:一是与试点期间案件范围相比,“污染环境”调整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其中,生态与环境在概念上无需作明确区分,污染环境的结果必然是破坏生态(环境),从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破坏资源案件则需造成生态破坏或者损害其他社会公共利益才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二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不仅包括食品、药品本身,还包括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其他行为,如饭店使用未经消毒的碗筷等。三是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致,这里的“等”是外等,却是立法保留,在司法实务中要严格内等对待。四是客体是社会公共利益。与行政公益诉讼不同,民事公益诉讼保护的客体并不包含国家利益。五是案件范围包括重大损害危险行为,这点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试点期间的案例中可以得到印证。 三、公告 。需要明确以下五个问题:第一,公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机关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值得一提的是,中央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赋予试点省级、市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权利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由于该项改革内容并未上升为法律且定性为普通的损害赔偿诉讼,笔者认为不宜现阶段作为公告的对象,需关注改革的进一步发展。相关的社会组织包括《环保法》规定的从事环保公益的社会组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第二,公告是履行诉前程序的必须且唯一的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必须履行诉前程序,《解释》将该方式限定为公告。与试点期间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或者公告方式不同,《解释》不再区分对法定机关的检察机关和公告相关社会组织,统一采取公告的方式履行诉前程序。第三,需在全国发行范围的媒体上公告,即登记的发行范围是全国即可。第四,由于检察机关已事先履行公告程序,为节约司法成本,人民法院无需在其立案后再行公告。试点过程中,对该问题曾存在争议,现《解释》已予以明确。第五,公告期满,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相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如何处理的问题,《解释》未明确。笔者认为,此时人民法院不应再受理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就该案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
1.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起诉书应当载明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的相关基本信息、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部分应简明扼要的阐述属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被告侵权的基本事实、履行诉前程序及需要提起诉讼等相关情况。 2.程序性证明材料。主要是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的证明材料。这里面主要包含检察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公告文书及相关手续、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相关社会组织不提起诉讼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3.实体性证明材料。主要是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损害结果及过错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在这里检察机关要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污染环境和缺陷产品案件虽然是无过错责任,且污染环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但基于全面调查的需要,仍需调取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二,检察机关要正确区分立案、公告和起诉在证据上的标准。立案标准是有可能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告标准是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起诉讼;起诉标准是有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人已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且相关的损失及数额的证明材料充足。 二是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登记立案。这里面登记立案的条件除《解释》规定的条件外,还包括《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检察机关亦可对人民法院的立案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立案监督。
值得一提的是,与试点期间的做法不同,《解释》未规定“调解”。笔者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适用调解的相关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权行为,且检察机关系公共利益的代表,不能通过调解对权力和公益进行处分。但是,考虑到办案中的一些特殊因素,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针对其诉讼请求的全部实现与被告进行和解,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检察机关可通过采取和解撤诉的方式实现诉讼目的。
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还需把握三个问题: 另外,《解释》未规定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笔者考虑主要是由于现阶段案件少、可复制和总结的经验不多,且当中的理论和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求证等原因。不过,笔者相信,检法两院在实践中会继续加强探索,不断丰富和完善公益诉讼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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