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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确理解西方的“感性主义伦理观”(口语课堂讲义)

 hyp0101 2018-03-22

西方文化中的伦理观,也存在感性主义与理性主义两条“路线”,其感性主义伦理观的根本特点,是将个人感性欲望的满足看作是“至善”,或者说将“至善”理解为个人感性欲望的满足。而所谓“个人感性欲望”,不是仅仅指物质欲望、肉体快乐,而是既包括肉体快乐也包括精神快乐

 

在西方伦理学领域,有几个感性主义伦理观的重要代表人物,他们系统、深入地表达了这种伦理观的基本理念。第一位是伊壁鸠鲁(公元前341年~至公元前240年),他是古代希腊时期的人。第二位是边沁(1748~1831年);第三位是葛德文(1758~1836年);第四位是约翰·密尔(1806~1873年),过去严复翻译西方著作译为穆勒。后三位都是英国近代的伦理学家。这四位伦理学家的伦理观点,都属于感性主义伦理观,其基本观点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个人快乐是至善”

 

例如,伊壁鸠鲁说:“我们认为幸福生活是我们天生的最高的善,我们的一切取舍都从快乐出发,我们的最终目的乃是得到快乐,而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他的这些话很好理解,最后一句需要解释一下。他说“以感触为标准来判断一切的善”,意思是说“个人快乐”这个概念要具有确定性,不能做含混的理解,比如说有人可以讲,我为国家牺牲也很快乐啊,这就含混了。有些人为国捐躯、杀身成仁、舍生取义,对此感到快乐,这需要分析。如果是精神上的一种愉悦“感触”,那么就属于伊壁鸠鲁说的这种“快乐”;如果仅仅是一种理性的认识,说我意识到“为国尽忠”是件快乐的事情,这就不是“感触”,就不属于伊壁鸠鲁所说的“快乐”了。葛德文也说过类似的话。他说:“善是一个一般的名词,包括快乐和取得快乐的手段。”边沁的说法和伊壁鸠鲁更为近似,他说:“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西方从古希腊人到近代的“自然法学派”都讲“自然”,它被认为是宇宙间一个最高的存在,是“神”一样的东西。边沁讲,应该让作为人们感受的“苦”和“乐”来支配人的行为,凡是我感到“苦”的事我就不做,凡是我感到“乐”的事我就做。

 

快乐主义和纵欲主义之间存在重要区别。快乐主义讲的“快乐”包括两种,一是人的肉体快乐,二是人的精神快乐。当然,它们都是个人的快乐,着重点在“个人”。肉体快乐与精神快乐两者之间,西方的感性主义伦理观更推崇人的精神快乐,而不是像纵欲主义那样追求个人的肉体快乐,花天酒地,醉生梦死。比如伊壁鸠鲁,他把人的欲望做了区分,说它可以分为“自然的欲望”和“非自然的欲望”。自然的欲望就是人为了维持生命而必须具有的欲望,如食欲、性欲,他认为这都属于自然的,没有这些人就死亡、就灭种了。而“非自然的欲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社会给的,比如说升官发财、出人头地等等。在此基础上,他对于“自然的欲望”又做了区分,说它可以区分为“必要的”和“非必要的”,也就是说,区分为“自然又必要的”和“自然而非必要的”。比如食欲就是属于前一种,而“亲子之爱”就属于后一种,它虽然是自然的,但却不是必要的,对于人生来说不是非有不可。伊壁鸠鲁否定“非自然的”欲望,也否定“自然而非必要的”欲望,仅仅肯定“自然而必要的”欲望。这就是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不要求奢侈的物质享受,最推崇的是精神的快乐。近代德国哲学家文德尔班在他的一部哲学史著作中这样介绍伊壁鸠鲁的伦理观。他说,伊壁鸠鲁所追求的快乐是一种生活的美感,“与友人交,风趣优雅,体贴入微;日常生活,舒适惬意,安排得所”,“身处恬静中,为自己创造自我享受的幸福,超脱时欲,与世无争”,这显然与花天酒地的纵欲主义不是一回事。这点对于我们来说很重要,因为中国人很容易把西方个人主义理解为是一种物质主义,一种损人利己主义,而看看伊壁鸠鲁的思想,就可以知道这样理解是错误的。

 

西方感性主义伦理观如何看待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由于中国文化容易将西方个人主义理解为自私主义、损人利己主义,所以当考察西方的感性主义伦理观时,就要分析它和那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伦理观有什么差别。

 

首先我们要看到,西方的个人主义伦理观毕竟不同于中国人的群体主义伦理观,它不像后者那样讲“大公无私”,它还是将个人看成是根本,不像中国文化那样总是要求人们“舍己”,舍己为人,克己复礼等等,这种基本差别必须首先看到。比如边沁谈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说,“社会是一种虚构的团体”,是“由被认为其成员的个人所组成”。比如说,一个社会由一万个人组成,那么这个“社会”是什么呢?就是这一万个人,除了这一万个人之外没有另外一个“社会”;也不是先有一个社会,把这一万个人装进去。社会就是组成它的全部个人。那么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的总和。他说,有一种观点根本不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只讲抽象的“社会利益”,这实际上是用虚构的社会利益来否定实实在在的每个人的个人利益。他的这种批评是很有针对性的。在群体主义的文化中,人们往往打着群体的旗号来否定个体。群体主义社会可以说是一种有机体的社会,它不是由一个个的个人机械结合而成,而是如脑袋、胳膊、五脏等器官组成人体一样,不是先有器官后组整体,而是只有一个整体,所谓器官其实只是一些名字,它们都不可能离开这个整体而单独存在。所以,群体主义社会对独立的“个人”不能理解,因为自己就不是这种结构。边沁批评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群体主义的观点,群体主义的伦理观往往只讲社会利益,而忽视个人利益,认为离开整体就没有个人,中国有一句话叫做“大河没水小河干”,表达的就是群体主义的这种看法。如果让个人主义文化讲这个问题,它会说是“小河没水大河干”。通过边沁的这种观点我们可以知道,对于个人主义伦理观来说,归根结底个人是根本,具有终极价值,而不像群体主义伦理观那样将群体看成是根本

 

但另一方面,个人主义伦理观也不是主张损人利己,相反,它强调自己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之间的一致性,认为这两者是一致。比如葛德文说,使人倾向于公共利益的道德,会给个人带来三个方面的好处:第一,它会使个人得到精神快乐和满足。一个人为社会服务,自己也感到快乐。第二,它会使人得到别人的敬重和好感。第三,它是人在社会上走向顺境和成就的最可靠的道路。这三点归根到底是一点,就是认为一种道德如果能照顾他人,照顾公共,对个人也是有好处的。用我们中国话说,就是大公有私,公而有私,为私而公。可见,这种伦理观在自己与他人、个人与公共的关系问题上,一方面不同于我们说的大公无私,另一方面也不是极端利己、损人利己、损公利己,而是主张为私而公。当一个人在伦理方面很自觉的时候,他要完善自己的个人人格,他会认为自私自利是人格缺失的一种表现。你可以这样理解西方的个人主义者,比如说他遇到一个人落水而不能挺身相救,他会感觉自己很卑鄙,自己的人格不完善,用中国话说是个“小人”。

 

最后说一下西方感性主义伦理观的德目。我们前面讲了,伦理学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至善”,一个是“德目”。西方个人主义伦理观的德目,其基本特点在于它们都是属于个人素质的东西,不是像中国伦理的忠、孝、仁、义那样属于关系性质的东西。古希腊有所谓“四德目”,第一是智慧,第二是勇敢,第三是节制,第四是公正。这和中国文化是有区别的。比如,中国人讲德、智、体,把智和德分开,认为智是德之外的一个东西,但希腊的“四德目”中就包括智慧,智慧就是一种道德。再如勇敢,中国伦理实际上也是那么强调,不像对忠、孝那么强调。近代思想家严复戊戌变法时期写文章,对比中国和西方一些观念差别,他说到,中国人你要骂他是畜生,他就急了,要和你打架,而西方人你骂他是畜生,他不太在乎,他不理解,我是人,我怎么是畜生?不过,如果你要骂他是懦夫,他就不答应了,就要起来跟你决斗。我们中国人或许不这样,你骂我懦夫,懦夫就懦夫吧,站着不行,我可以蹲着,好汉不吃眼前亏。但西方人你骂他懦夫,这是对他的侮辱。西方人有时也骂人是蠢驴、蠢猪,但这和我们中国人骂人说你是猪、是驴,不是一个意思。他说你是猪、是驴,着眼点不是在动物性上,而是在那个“蠢”字上,说你没有智慧,这对你是侮辱,就像在中国骂你不忠、不孝、不义一样。西方的感性主义伦理观,如伊壁鸠鲁,就推崇希腊的四德目,智慧、勇敢、节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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