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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房产逃避执行,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吴江法院2017典型案例)

 长风大侠1980 2018-03-22


来源:20181月8日江苏法院网

苏州房地产律师蔡伟刚点评:《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登记恢复至徐甲夫妇名下。


......

5、【恶意转移房产逃避执行,房屋买卖合同被撤销】

[案情] 20167月,法院判决徐甲夫妇向魏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17.5万元。魏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债务人徐甲夫妇已将原在其名下的别墅转移至其妹妹徐乙。魏某遂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徐甲与徐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审理后查明,徐甲夫妇约定以450万元的价格将一套别墅卖给了徐乙,以徐甲夫妇欠徐乙的150万元债务抵房款,同时徐甲通过案外人的帐户,将100万元资金从徐乙帐户到徐甲帐户流转了3次,形成了徐乙已支付300万元的银行流水。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登记恢复至徐甲夫妇名下。

[点评]这是一起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规避法院执行的典型案例。个别债务人为了恶意逃避债务,将其名下财产以放弃、赠予或低价转让等方式转给他人,阻碍法院执行,意图使债权人的合法债权落空。本案中,债务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转移登记给他人,交易相对人未支付合理对价,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有违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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