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香塘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开发区香塘同轩科技 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 75 号 香塘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开发区香塘同轩科技有限公司: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泰神”)22.56%股权,为舒泰神持股 5%以上 的股东,自 2015 年 4 月 28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通过大宗交易、 集合竞价的方式累计向第三方减持2,551.21万股,减持比例为6.13%。 你们在卖出“舒泰神”的股份达到 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 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 也没有停止卖出“舒泰神”股份,在 2017 年 11 月 7 日才披露了《简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11.8.1 条的规定。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再次 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5%以上的股东,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收购或 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 2 义务,并及时通知上市公司。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7 年 11 月 2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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