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规程】 1.确认被拘留对象符合刑拘条件。 2.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 3.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签发《拘留证》。 5.出示工作证件,表明民警身份。 6.查明被拘留对象的身份。 7.向被拘留对象出示《拘留证》,责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并注明时间;拒绝签名或捺指印的,在拘留证上注明。 8.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将被拘留对象带至羁押场所羁押。 9.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10.在24小时内将拘留原因和羁押场所通知被羁押人员家属,无法通知的,在《拘留证》上注明。 【注意事项】 1.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刑事拘留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在依法执行拘留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留的,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2.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3.对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4.首次讯问应当注意核实被拘留人是否符合刑事拘留条件,如果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释放通知书》通知看守所立即释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2)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3)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61条) 依据二: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6条1款) 依据三: 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 依据四: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1条) 依据五: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2条) 依据六: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治协商委员会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 依据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在作出批准拘留的决定时,应当在呈请报告上同时注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时间。需要延长一日至四日或者延长至三十日的,应当办理延长拘留手续。(《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6条) 依据八: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刑事诉讼法》第64条) 依据九: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65条) 依据十: 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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