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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村主任职务违法,现在可否处理?

 LYL陆虎 2018-03-24

        


    问:原来不属于监察对象的,例如非党员的村干部,在监察法出台之前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否现在以监察委的名义追究?   类似提问:如果某人在任村主任期间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现在不在村主任任上了 ,是否适用监察法?同样教育和医疗系统中的管理人员在任上有职务违法行为,现在不在任上了能否适用监察法?监察法是刚颁布实施的,上述人员不是之前的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现在是否是监察对象?

        答:飞哥认为,以监察委的名义追究。理由一是:监察法属于程序法,不属于实体法。实体法奉行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程序法,适用最新的规定。二是如果监察委追究对监察法实施后的职务违法人的法律责任,则大量的监察法实施前的职务违法行为将无法处置。监察全覆盖的目标将是一句空话,便宜了这部分职务违法人员,失信于民。三是有可供借鉴的做法。如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改革前不属于行政监察对象。监察法实施后,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法实施前,监察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对涉嫌职务违法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立案调查。同理,原来不属于监察对象的村主任,也应如此。

      问:村主任从事赌博、嫖娼等非公务活动,能否按照监察法第四十五条”(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答:村主任,无论从事赌博、嫖娼等非公务活动,还是实施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监察机关均不能对其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村主任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但不属于公职人员,属于监察法规定的“有关人员

   对实施职务违法行为的村主任处理方式,需要根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附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以上系飞哥个人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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