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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稿】学思践悟: 关于留置的十大困惑解析

 安然anrang 2018-01-10

河南省驻马店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刘飞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留置已写入监察法(草案),关于留置的问题较多,现梳理如下。

困惑一:监察对象与留置对象能否划等号?

 飞哥认为不能划等号。监察对象严重违纪违法,符合留置条件的,均可按程序留置;但是留置对象却不局限于监察对象,如监察法(草案)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对不是监察对象的行贿人,或者不是监察对象的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也可以依照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这样就出现,不是监察对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留置对象。

困惑二: 75岁以上的退休公职人员能否留置?

 飞哥认为监察法(草案)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些规定意味着留置时已满75岁的退休公职人员,如果其在任公职人员期间严重违纪违法,一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故从理论上说,即便其是75岁以上退休公职人员,在任公职人员期间严重违纪违法,案情重大、复杂,且有妨碍调查行为的,也可以依法留置。实践中,可能需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毕竟75岁以上老人体质较弱,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等常见老年病一旦发作,监察机关办案安全压力很大。这需要顶层制度设计时作出细化。

困惑三:与公职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未成年人,能否留置?

实践中,有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与是公职人员的父母共同实施职务犯罪,如父母不在家,行贿人送巨额财物至家中,应父母的要求代收财物;或者应父母的要求,一起行贿等。对此,飞哥认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年成人与公职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因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系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工具(间接正犯),基于保护未年人权益的立场,因此任何情况下均不能成为留置对象;但是对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和公职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一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否成为留置对象,就需要研究。飞哥认为,需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作出限制性规定,一是重大职务犯罪,二是未成年人在共同职务犯罪中起的作用巨大,三是对突破职务犯罪,具有不可替代性等。

困惑四:实施职务犯罪的怀孕妇女,能否留置?

监察法草案,对此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似乎可以留置。但需要思考的问题是:一是怀孕妇女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否系重大职务犯罪?二是怀孕初期还是怀孕后期?如果是怀孕后期,从保护胎儿权益和人道主义立场角度考虑,不宜留置。

困惑五:普通党员严重违法,能否留置?

“两规”措施是党内审查措施、手段,适用于全体严重违纪、妨碍组织审查的党员;现在用留置取代“两规”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问题是对不所有行使公权力的违纪党员,能否留置?从监察法草案上看,似乎严重违纪违法的普通党员(如一般农民党员),不是留置对象。普通党员违纪违法(如卖淫嫖娼、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解决路径有二:一是把问题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调查,依据调查结论作出相应处理;二是纪委立案审查,采取其他措施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

困惑六:公立学校一般教师和公交医院的普通医生如果涉嫌职务违纪违法,能否留置?

根据监察法草案对监察对象的实质性要件界定——行使公权力,公立学校一般教师和公交医院的普通医生如果涉嫌职务侵占犯罪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如收受辅导教材供应商的回扣、向学生索要好处费等),依法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即通常情况下,公立学校一般教师和公交医院的普通医生,一般不能成为留置对象;但是如果受学校、医院委托从事行使公权力的公务,则可以成为留置对象。

困惑七:村民组长,能否成为留置对象?

目前,村民组组长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故可以成为留置对象。如果其从事的是行政管理事务,就是在依法从事公务,应当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其从事的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自治管理事务,根据监察法草案的规定,也可以成为留置对象;

困惑八:如何界定留置条件中的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监察法草案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并具有相关情形,监察机关经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严重职务违法,通常指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给予被审查对象以“双撤”(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行政撤职)以上处分,严重职务犯罪,刑法理论上对严重犯罪的界定和把握,指犯罪行为应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困惑九:超过追诉时效的职务犯罪人或者超过追究时效职务违法人员,能否留置?

根据监察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只要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职务违法,并具有相关情形,似乎均可以成为留置对象,至于被调查人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追究时效似乎在所不问,刑法上对追诉时效作出严格规定,但党政纪处分没有时效限制,留置可能缘于没有时效限制的党政纪处分,以体现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思想理念。

困惑十:留置对象是否均要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监察法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下:

()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飞哥认为,调查终结后,留置对象不一定全部移送人民检察院,尤其对其中的职务违法人员,更是没有必要移送人民检察院,可以由监察机关按程序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即可。监察法草案疏忽了超过追诉时效和调查期间被审查人因病死亡等特殊情形,制度设计时将留置对象一律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即便留置对象的职务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这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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