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引言 目前,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已在理论界与实务界达成了一定共识,但是我们应如何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呢?梳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相关建议,笔者认为,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体制设计主要应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现有的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移送的案件进行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二是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立案进行监督。三是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四是由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一、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立案进行监督 立案是监察委员会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前提和首要环节,如果能对监察委员会的立案进行监督,就会有效杜绝“该立案而不立案”、“不该立案而立案”的问题,就会从源头上防范监察委员会滥用监察权。 二、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 为了避免出现由过去“侦查中心主义”异化而来的“调查中心主义”,就必须强化检察权对调查权的监督,即应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以防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三、由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为了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检察监督,除了应由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的立案和调查活动进行监督外,还应借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依法赋予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即由检察机关对监察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其理由主要在于: 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节选自《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理论审思与实践进路》一文,注释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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