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对监察委员会监督体系的不足,凸显了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性、我国《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互相制约”条款、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规定,则为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提供了可行性。但是,由于我国国家权力体系中检察权与监察权的不平衡,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还面临一些难题与障碍。为此,应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协调与平衡检察权与监察权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体制设计的途径,为强化对监察委员会检察监督提供实践进路,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对监察委员会立案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活动的监督、对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的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以及对监察人员职务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关键词】监察权 检察权 检察监督 互相制约 法律监督机关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 因篇幅所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 ![]() 伊士国(1982-),男,河北永年人,法学博士、博士后,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 本文原载《政法论丛》2023年第4期。转载时请注明“转载自《政法论丛》公众号”字样。 |
|
来自: 新用户38922816 > 《待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