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劳动法》员工超过六十岁,是属于退休年龄人员,应当离开工作岗位回家休养,但是员工仍愿意留在企业休养,为了更好的照顾老员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在企业养老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故甲方与乙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乙方托付的养老关系。 2、鉴于老员工和企业有深厚的感情,不愿离开企业,企业也同意照顾老员工的意愿,老员工可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活动,企业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3、企业为符合条件的老员工,在保险公司每年投保人身意外险,负责老员工的日常吃住,但老员工不必向企业支付这部分养老费用。 4、一旦老员工在企业发生疾病等情况,企业会在第一时间将老员工送往医院救治,并可以垫付3000元医药费,老员工及其他任何亲属不准再向企业提出任何要求,企业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各持一份,见证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可到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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