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形式取得所得,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所得的形式和价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1] 对于不能准确提供或划分个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及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支付总额等实际情况,参照同类广告活动名义、形象及其他劳务提供者的所得标准,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2]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六条第一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48号)第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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