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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边・温德:为何妥协?为何和平?|城与邦

 投沙斋 2018-03-24

3:AM:有些人可能会说你公共证成性的价值不是真的从正义的考量中分离。那你会如何反击这种指控?

FW:是的,许多公共理性自由主义(public reason liberals)者认为正义与公共证成性之间有着紧密的连结。公共理性自由主义随其三位主要的支持者约翰・罗尔斯、查尔斯・拉莫尔(Charles Larmore)和杰瑞・高斯(Jerry Gaus)在八零年代、九零年代开展。罗尔斯认为一个洽当的正义概念(conception)必须是一个不涉及任何有争议的伦理或宗教问题的“政治的”概念,且如此才是公开地证成的(publicly justifiable)。(用Andrew Lister的术语来说,公共证成性可以被认为“多重视角的可接受性”(multi-perspectival acceptability))。但是,另一方面,罗尔斯不想要对“真理的道德性”(true morality)的怀疑论表态,所以我认为他应该接受这个可能性即不论这个概念是否是公开地证成的,全面性的概念结果会是真的。而且,人们可以很好地认为,假如与之相关的公众不是过份地理想化的话,那像罗尔斯“公正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概念一类的正义的政治概念就不是公开地证成的。


  在高斯的公共证成模式中,所有“公众的成员”(members of the public)都被允许支持不同的正义理论,那么所以这似乎合理地去推测,即成员的人实际上可能是正义的正确(right about justice),无关乎他的或她的正义理论是否是公开地证成的。然而,假如你不是一位公共理性自由主义者而是一位全面性自由主义者(comprehensive liberal),理所当然,那我对正义与公共证成性的分离的案例会更简单。像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这样的全面性自由主义者坚称,一般来说,当考量到正义与考量到政治时,我们会依赖“充分的理性与真相”(full light of reason and truth),那么因此他们不接受由公共理性自由主义者提出的限制。如果准备认为为像伊曼努康德・康德(Immanuel Kant)、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或约瑟夫・拉兹这样的一位全面性自由主义者可能是正义的正确的话,那么这就似乎非常清楚了即正义不会是公开地证成的,至少假如我们不限制那些已经相信这种正义理论的相关公民(relevant public)的成员资格,或限制某些立场相对接近的相关公民之成员资格。作一个旁注:这里无需跟着罗尔斯认为正义的概念是一种应该要是公开地证成的东西。法律应该是公开地证成的。而且法律理所当然也是正义的,在我看来,其正义程度(justness)与其公共证成性之间没有必然蕴含的关系(entailment re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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