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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治自由主义辩护

 z55j03b55 2023-09-19

      贾帕·帕利卡塔伊尔教授在这本杂志上发表了她的最新文章,她说:政治自由主义包括对政治制度和法律正当性的某种约束的承诺。非常粗略地说,这个想法是,政治制度和法律的正当性必须在某种意义上为理性的公民所接受。

她称这种约束为可接受性约束她用一些精心设计的例子来论证这种约束使得政治自由主义无法说出她和政治自由主义者都认为有问题的法律有什么问题。她还认为,这使得政治自由主义无法识别政府资助的完美主义但非强制性项目的问题。

Pallikkathayil本人倾向于康德的政治理论,她认为这避免了这些反对意见。她说,这避免了它们,因为这是一种拒绝可接受性约束的非完美主义观点。因此,它占据了她认为政治哲学中一个肥沃但未被探索的领域:既不是完美主义也不是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所占据的领域。虽然帕利卡塔伊尔的目的是为了引起我们对这一领域的注意,但康德政治思想的恢复本身就是最近政治上令人兴奋的发展哲学。Pallikkathayil对它的辩护提供了一个受欢迎的机会来看看它如何与它的对手竞争,特别是与政治自由主义竞争。

到目前为止,有许多理论被认为是政治自由主义。有些人可能容易受到帕利卡塔伊尔的反对。我将把重点放在罗尔斯的理论上,因为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与帕利卡塔伊尔主要关注的政治自由主义形式有很大不同。

区别的一个标志是罗尔斯理论中可接受性约束的地位。根据第一节对罗尔斯本人的阐释,在他的政治自由主义中,对正当性真正重要的约束是合法性原则和公共权力原则。在第二部分,我展示了罗尔斯可以诉诸这些原则来回答帕利卡塔伊尔的批评。因此,我的第一个结论是,尽管毫无疑问,对于康德主义者帕利卡塔伊尔所支持的以及她希望开放以供研究的政治理论空间中的其他观点,存在着相当大的兴趣,但他们的兴趣不能通过指出政治自由主义固有的弱点来证明。

在我看来,罗尔斯的合法性和公共理性原则是基于他对政治自治的承诺。我在第三节中指出,由于帕利卡塔伊尔自己的承诺,她应该像罗尔斯一样,把某种自治作为根本。在第四节中,我为我的第二个结论辩护:对自治的承诺,当与对稳定条件的合理主张结合在一起时,应该使她接受而不是拒绝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

当后来的罗尔斯把他的观点称为政治自由主义时,他的意思当然是,他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概念被重新表述为他所说的政治正义概念使这个概念政治化的部分原因是构成它的材料。在这些材料中,有两个概念来自民主政治文化公民是自由和平等的人,社会是公平的合作机制。公平的合作计划是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的计划。众所周知,罗尔斯使用原始立场来确定程序上的公平合作条款,作为公民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选择的基本条款。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说,把一个人的本性表达为一种特殊的存在,就是按照选择的原则行事,如果这种本性是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尽管这一主张可以在《理论》中找到,该部分致力于康德对公正的解释,但它并没有明确提到一个特定种类的存在的形而上学本质,也不需要被理解为表明后来的罗尔斯将避免的那种形而上学主张。事实上,我相信罗尔斯认为这是一个关于公民本质和道德人本质的普遍主张,即使在转向政治自由主义之后,他也可以继续支持这一普遍主张。既然公民自由平等的天性是政治自由主义最初立场的决定性因素,那么在那里选择的条件就不公平。这些术语使一个公正社会的成员能够表达他们作为——或者,用关系平等主义者的话来说,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的本性。罗尔斯的目的是通过询问公民在最初的位置会给自己什么原则来确定合作的条款,以确定允许合作的条款。

如果公民要实现自治原则可能带来的自由和平等,这些原则需要根据公正的宪法规定的决策程序通过法律和政策来实施。在后来的工作中,罗尔斯讨论了处于原始位置的各方将采用的指导这些程序的原则。这些原则之一是合法性的自由原则。这一原则回答了何时恰当或正当地行使政治权力的问题。我相信罗尔斯的意思是政治权力包括两者制宪权,即制定宪法的权力,以及普通权力,即由官员行使的权力。因此,合法性原则被处于最初地位的各方所采用,以在罗尔斯的理论所称的宪法、立法和司法阶段规范正义原则的实施。

其他原则涉及行使权力的理由。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说,处于原始地位的政党将采用公共理性的准则和标准来应用正义原则。我认为他的意思是,当普通公民和公职人员在基本情况下行使、公开辩论和公开证明行使政治权力的正当性时,他们将采用原则和标准来指导他们的推理。事实上,公共理由是由在最初的立场上做出的选择所确定的,这意味着那些被认为是自由平等的公民会同意承认为解决基本正义问题的好理由。罗尔斯没有研究处于原始地位的各方选择这些理由的过程,但他提供了公共理由的例子。他提供的例子表明,处于原始立场的当事人不会接受可获得性可接受性等模糊的公共理由标准,而是会采纳一个公共理由清单,或者提供一个允许生成清单的标准。

我在上面提到,罗尔斯使用最初的立场来确定正义的原则,因为他想确定基本的交往条件,允许秩序良好的社会成员作为自由平等的公民相互交往。这一论点转向了这样一种主张,即将一个人的本性表达为一种特殊的存在,就是按照如果这种本性是选择的决定性因素时所选择的原则行事。但公民自由平等的天性是一切选择的决定性决定因素,而不仅仅是正义原则的选择。我们现在已经看到,处于最初立场的政党也会选择合法性的自由原则和公共理性的指导方针。因此,当公民执行他们将给出的基本条款时根据这些原则和准则,他们平等地自由交往。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达成的宪法、法律和政策都是他们可以给自己的措施,并确保他们可以给自己,符合他们的自由和平等。

当然,正如罗尔斯在理论中强调的那样,这些措施并不旨在完全规范行为。更确切地说,他立即继续说,这个想法是为了接近边界,无论多么模糊,在这个边界内,个人和协会可以自由地推进他们的目标,协商理性可以自由发挥作用。罗尔斯认为,当公民通过他们可以给予自己的边界来规范他们对目标的追求和协商理性的自由游戏时,他们就实现了他所说的政治自治

总之,以自由平等的身份共同生活是一个公平的罗尔斯方案的终点,在这个方案中,相关的自由是政治自治。根据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那些行使制宪权和普通权力的人将根据合法性的自由原则和公共理性的原则行事,以便宪法、政治制度、法律和政策推进这一目标。因此,合法性和公共理性的原则适用于权力的行使,并为其提供正当理由,权力的行使产生了法律和制度,帕利卡塔伊认为可接受性约束适用于这些法律和制度。我不否认罗尔斯赞同这一限制。虽然我不想在此表明,但我相信,在他看来,这种限制是从最初立场所采用的更基本的正当性原则而来的。

回答异议

我现在想说的是,我所阅读的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可以处理帕利凯思基尔的例子和反对意见。

A.用不良法律识别问题

Pallikkathayil的第一个例子是一项禁止纹身的法律,理由是纹身有辱人格。她认为政治自由主义者会反对这项法律,因为它违反了可接受性的限制,因为纹身有辱人格的说法受到合理的反对。但是,她说,我有没有纹身根本不关你的事。她暗示说,纹身是我应该自由选择做还是不做的事情。所以她认为法律真正的错误不在于它建立在合理的人不同意的主张之上;很简单,法律剥夺了我这种自由。Pallikka-thayil得出结论,政治自由主义者对可接受性约束的承诺导致了对该病例的误诊。

然而,罗尔斯对于这个例子几乎完全同意Palik-katha yil的观点。我们已经看到,按照罗尔斯的说法,政治社会是要组织起来的,这样它的成员才能自由平等地生活。如果对纹身的监管不是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需的,那么尽管罗尔斯可能没有资源说别人是否纹身不关任何人的事,但他可以说这样的监管超出了政府的目的,因此有人是否纹身不关政府的事。一部满足正统自由原则的宪法,如果在四阶段序列的司法阶段得到恰当的解释,将会剥夺政府禁止纹身的权力,因为这是有辱人格的。相反,它将把是否报复的决定留给每个公民协商理性的自由游戏

因此,罗尔斯,像帕利卡塔伊尔一样,会说禁止纹身有辱人格的法律的错误在于它没有做到这一点——这一结论似乎得到了事实的证实,即所讨论的法律将是家长式的,并且在理论上,罗尔斯只允许非常有限的家长式的理由。因此,罗尔斯也能在第一个例子中识别出帕利卡塔伊尔认为什么是真正错误的。

Pallikkathayil的第二个例子是一项法律,禁止公开暴露纹身,理由是那些认为纹身有辱人格的人不应该暴露给他们。她的第三个例子是一项禁止公开曝光的法律,理由是一些人对纹身感到不安。帕利卡塔伊尔认为,前者提出了一个重大问题,即人们对暴露于有辱人格的活动的担忧是否足以证明强制阻止人们展示纹身。后者提出了这些负面反应是否是禁止纹身的好理由的问题。Pallikkathayil对这些案件的说法表明,她认为这些担忧和负面反应不是监管纹身展示的好理由,监管纹身的法律违反了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地位,公民应该自由决定在哪里纹身。

但是,关于什么是立法的正当理由的问题,正是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解释所要回答的那类问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用这种说法的雏形来说明什么时候可以限制自由。鉴于他在那里所说的,如果他认为负面反应是禁止纹身的一个很好的理由,或者人们对暴露在有辱人格的活动中的担忧足以证明共同阻止人们展示纹身是合理的,那将是令人惊讶的。因此,如果这种反应出现在罗尔斯的公共理由清单上,这将是令人惊讶的,这些公共理由赞成立法限制一种自由,比如帕利卡塔伊尔认为在她的第二个和第三个例子中有争议的言论自由。如果他们不愿意,那么——因为他们不愿意——罗尔斯会说,这些例子中的法律不能构成公民可以作为自由平等者给予自己的边界的一部分。反过来,这意味着他们的强加将违反罗尔斯的自由主义合法性原则。因此,根据罗尔斯的说法,法律的最终错误在于,它们违反了公民的自由和平等,因为它们决定了在哪里从公民手中纹身。因此,罗尔斯可以利用他对公共理性的解释来确定他和帕利卡-塔伊尔都认为在第二个和第三个例子中出了什么问题。

B.分裂的政治文化

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描述——我认为这最终是由他对政治自治的承诺所推动的——也使他能够回答帕利卡塔伊尔的指控,即政治自由主义鼓励一种政治文化,在这种文化中,一些公民被认为不值得参与。据说,政治自由主义通过鼓励公民区分合理和不合理的理由来鼓励这种文化,将那些提供错误理由的人归类为不合理的人,并将与不合理的人争论视为与政治自由主义者自己提出的正当性问题无关

罗尔斯首先否认反对者似乎假设的东西,即秩序良好的社会有一种政治文化。他把公共论坛与他所谓的背景文化区分开来,前者可能有自己的文化,公共理性的指导方针适用于后者,而后者则不适用。他暗示说,在背景文化中,各种各样的综合学说会经常被引用在关于政治思想和学说的无休止的讨论中。

由于公共理性的指导方针不适用于这些讨论,罗尔斯不鼓励公民判断对他们的贡献——或者相互判断——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事实上,他会鼓励公民清楚地记住公共论坛和背景文化之间的区别,并认识到在后一种情况下,这种判断是不合适的。由于这些判断据说会使政治文化产生不可反对的分裂,并且由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在背景文化中不鼓励这些判断,他不能被指控鼓励产生不可反对的分裂的背景文化。

我也不认为罗尔斯应该被指控在政治文化的剩余部分,即公共政治论坛的文化中鼓励反对的分裂。根据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描述,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的普通公民很少进入他所理解的那个论坛,所以他们不会有很多机会来讨论政治自由主义者认为自己在问的正当问题,或者认为与此无关而拒绝与他人讨论问题。但罗尔斯坚持认为,如果他们真的进入了,他们不会立即采取行动,这取决于反对意见,因为有人提出了一个不合理的论点,得出结论说她是一个不合理的人,不值得交往。

通情达理的人可以提供一些论据,这些论据基于综合的理论,这些理论不合理,但他们并不认为如此。他们可以借鉴在某些方面合理而在另一些方面不合理的综合学说,但这些学说的不合理之处与当前的辩论无关。他们可以通过给一个应该与其他人相平衡的值赋予压倒一切的权重,来提取合理但不合理的部分。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他们可能能够证明他们是合理的,尽管最初出现,如果要求遵守公共理性的要求。

此外,虽然我不能在这里提出论点,但我相信罗尔斯的礼貌义务要求公民们在对他们的对话者的合理性提出疑问时,要尽相当大的努力去理解对方。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描述将鼓励在某人被判断为不合理的人之前进行大量的参与。事实上,罗尔斯需要持续的参与和真诚的努力来相互理解,这表明他也不鼓励公共政治论坛中令人反感的分裂。由于这个论坛和背景文化耗尽了社会的政治文化,而且由于罗尔斯的观点并不鼓励任何一方令人反感的分裂,我得出结论,他可以回答帕利卡塔伊尔的反对。

这并不是说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者永远不会认为他们的对话者不合理。即使在持续接触之后,他们也可能会。但是反对者有责任表明,对于政治自由主义者来说,剩余的分裂在道德上是有问题的。帕利卡塔伊尔的康德主义的支持者是否会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取决于她支持哪种康德主义。我将在第三和第四节讨论这个问题。

C.至善论

Pallikkathayil教授还认为,政治自由主义者无法像康德那样对完美主义做出强有力的回应。她最具挑战性的例子是,一个州让那些想上音乐课的人可以上音乐课,因为负担得起的课程更容易让有音乐天赋的公民发展他们,并且由一个自愿的州政府资助这些课程。Pallikkathayil说,政治自由主义者不能反对音乐节目的合法性违反了可接受性的限制,因为这种合法性不是基于对美好生活的任何要求。因此,政治自由派不知道该说什么是错的。相比之下,康德可以识别程序有什么问题。它超越了康德认为的政府的有限目的:“确保我们的相互独立。

但是罗尔斯可以在完美主义中找到与康德一样的问题。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他认为政治安排的目的是使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地生活。如果音乐课程的提供没有推进这一目标,那么罗尔斯可以坚持认为,他们的提供不在政府的职权范围内,就像康德那样。罗尔斯可能与康德不同,他否认这是对提供音乐课程的决定性反对,并否认满足合法性原则的宪法会断然禁止。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为这样的论点留出了空间,即提供经验教训可以推进政治安排的目标。因为他认为,公民只有享受自尊的社会基础,才能自由平等地生活。他似乎同意,提供这些基础可能需要提供某种艺术教育,大概包括音乐课,因为这种教育可能需要使“[每个]人能够享受他的社会文化...以这种方式为每个人提供一种对自己价值的安全感。

罗尔斯还说,如果社会是公正的——也就是说,如果政治安排实现了它们的目标——那么如果有足够多的(公民)发现公共产品的边际收益大于市场上可获得的产品的边际收益,那就应该找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方法。供应将通过罗尔斯所说的政府交换部门进行。因为这个分支是政府总体结构的一部分,所以它是一个宪法要素。因此,政党将在四个阶段序列的宪法阶段通过指导它的原则。

虽然我不能在这里证明它,我相信政治合法性的概念隐含在理论部分,致力于序列,政治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的引入只是明确了罗尔斯一直接受的一个原则。因此,当罗尔斯的理论暗示,处于宪法阶段的政党将采用维克塞尔的一致标准来规范交易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因此,提供音乐课程——他必须认为,如果这一规定要满足合法性的自由原则,这一标准是必要的。维克塞尔标准非常严格。罗尔斯认为合法的宪法必须包含它,这可能是错误的。但就目前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通过允许国家在满足规定的情况下提供音乐课程,我相信罗尔斯比康德更有优势。因为如果维克塞尔的标准得到满足,就很难看出政府超越其有限的目的有什么令人反感的地方。

如果这一部分的论点是合理的,那么罗尔斯可以转移帕利卡塔伊尔对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的挑战。这些论点取决于对罗尔斯的解读,根据罗尔斯的解读,他基本上致力于政治自治。在接下来的两个部分中,我将指出,她也应该做出这样的承诺,因此应该支持一种版本的政治自由主义。

致力于自治?

我在第二节中观察到。根据帕利卡塔伊尔的康德主义,国家的存在是为了实现相互独立。她说,当每个人可以自由地过自己的生活时,就会产生相互依赖因为她认为其他人也这样做是合适的。为了看到帕利卡扎伊尔所承诺的相互独立需要一种形式的自治,我想更仔细地观察自由世界,过上一种[一个人]认为合适的生活。'

Pallikkathayil教授说,相互独立要求合作条款建立一个自由权利和民主程序的系统。但是,尽管这样一种制度对于一个人能够自由地过她认为合适的生活是必要的,但这还不够。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由地生活——生活——需要这些权利和程序的安全可用性。这反过来又要求那些生活在合作条件下的人长期坚持合作条件。只有当政治社会的成员有切实的愿望来遵守条款时,这种情况才会发生。这种愿望必须规范那些支持该体系的人认为适合做什么,以及他们认为适合如何去做。因此,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生活,就是有规律地追求自己的利益。

既然相互独立是每个人都能够自由的条件,那就必须是每个人都能够通过尊重合作条款的愿望来自由调节她对自己利益的追求的条件。因此,我将假设,遵守条款的愿望,从根本上来说,不是为了逃避国家的惩罚。相反,我将提出,这一愿望的目标是一项原则,要求尊重由合法宪法和合法法律确定的自由权利和民主程序制度。问题是,如果有的话,对于那种渴望成为自由行动的行动来说,那种渴望的对象——原则——必须是真实的。

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将相关的自由与自由平等者的合理行为联系在一起。更具体地说,根据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通过政治原则来调节目标的推进理性的自由发挥的公民,只有当这些原则是他们愿意给予自己的自由、平等、合理和理性的原则时,才会自由地这样做。另一方面,如果他们用只能在法律上捍卫的原则来规范他们对善的追求例如,传统或权威的基础,那么就有一种他们所缺乏的重要形式的自由。他们缺乏这种形式的自由,即使他们不受阻碍地做他们想做的事情。因此,根据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只有当一个社会成员通过自我立法的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时,她才能自由地过她认为合适的生活

我觉得罗尔斯的论点很有说服力。我认为这迫使我们接受这样的结论,即公民只有自治才能相互独立。

从自治到政治自由主义

即使帕利卡塔伊尔接受了这一结论,并同意她对相互独立的承诺需要对自治的承诺,她也可能会承诺一种不同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者的自治形式。正如我在第一节末尾所说,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致力于政治自治。政治自治是一种价值,它属于一种独立的政治正义观,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它属于一种可以独立于综合主义的正义观。因为帕利卡塔伊尔坚持认为她的康德主义不是独立的,并且因为她将自己的观点与政治自由主义进行了对比,我假设她对自治的任何承诺都不会是对罗尔斯政治自治的承诺。我现在想说这是应该的。

Pallikkathayil说,她的公平合作条件的概念独立于视角的。她的意思是,她并不认为这些术语与美好生活的概念或综合观点的一致性会影响这些术语的正当性,或实施这些术语的法律和机构的正当性。她认为政治自由主义者对公平条件有视角依赖的概念,她大概是指政治自由主义者认为这种一致性确实与条款的正当性有关。

让我们区分两种方式,在这两种方式中,术语的正当性可以依赖于它们与善的概念的一致性,因此,术语可以依赖于两种意义:

(1)合作条款只有在一致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

(2)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合作条件才是合理的

对于社会中的善的概念,或者说合理的善的概念,政治哲学家在原则被采纳和制度化之前就提出了。在这些术语和它们的综合理论之间看到一种和谐的契合”——这种状况可能是由这些术语的采用和制度化而产生的,而不是先于它们。

罗尔斯和帕利卡塔伊尔一致认为,合作条款在第一种意义上并不依赖于视角。因为Pallikkathayil对合作条件有一个独立于视角的概念,她必须否认它们在第二种意义上也是依赖于视角的。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合作条款在这个意义上是视角依赖的。

我认为罗尔斯的理由如下。合作条款发挥着社会作用:它们为证明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是合理的提供了持久的公共基础。一套特定的条款或原则只有在能够发挥这种作用时才是合理的。正如我们在上一节中看到的,只有当他们随着时间的推移被生活在他们下面的人自由接受时,他们才能扮演这个角色。

随着时间的推移,只有当那些生活在他们之下的人形成正确的支持态度时,他们才会被自由地接受——也就是说,只有当那些生活在他们之下的人形成我在前面的行为部分中提到的长期的调节欲望,并且他们据此判断维持和行动欲望与他们的善是一致的。因此,只有当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公民判断,在公平的合作条件下采取行动的规范愿望和合理的善的概念之间存在和谐的契合时,条件才是合理的。由于这种情况可能是由术语本身的制度化和公开化引起的,罗尔斯认为术语在第二种意义上是视角依赖的。

在前一节中,我们看到维护公平的合作条件——公正地行动——就是自主地行动。如果公民要认识到他们公正行事的愿望和他们对善的概念之间的和谐一致,他们就必须看到他们的善和自主生活之间的和谐一致。罗尔斯的理论认为,公正的制度会导致善的概念部分趋同。更具体地说,他认为,无论公民对善的概念在其他地方有多大的不同,每个人都会发展出一种理性的愿望,通过自主生活来表达自己的本性,这里所说的自主就是道德自主。正是因为他认为他们都会产生这种欲望,所以他认为一个秩序井然的社会的成员会认为只要符合他们的利益,第二种视角依赖所强加的要求就会得到满足,在原来的位置上达成的协议就会稳定。

罗尔斯后来认为,理论的稳定性论证是失败的,之所以失败,是因为它依赖于这样一种假设,即公民的善的概念将集中在实现道德自治的愿望上。罗尔斯开始认为,这个假设不符合合理的多元主义的事实。因此,他将正义重铸为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平。

他接着认为,在原来的立场上达成的协议将是稳定的,因为秩序井然的社会成员将根据他们的各种正义制度下的生活经历塑造了善的概念——实现政治自治对他们有好处。罗尔斯认为他们都可以做出与他们对善的不同观点相一致的判断,因为政治自治是正义概念的一部分,可以被呈现为独立于——因此也与——所有合理的综合观点相一致。因此,正是罗尔斯对第二种视角依赖的承诺,使他将自治作为一种政治价值,并因此成为他的政治自由主义。

Pallikkathayil希望找到一种政治自由主义的替代方案。毫无疑问,正是因为她看到了视角依赖和政治自由主义之间的联系,她拒绝前者,也拒绝后者。问题是她认为罗尔斯从相互独立到自主、从正义的社会角色到视角依赖、从视角依赖到政治自主和政治自由主义的论点哪里出错了。我自己的观点是,他们没有,这些论点是合理的,帕利卡塔伊尔应该支持而不是拒绝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当罗尔斯说一个合理而有效的政治概念可能会使综合的学说向自己倾斜时,他想到的就是这种塑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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