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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无罪辩护的理论基础

 武合金律师 2018-03-25

律师无罪辩护的理论基础就是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依次作为无罪辩护的理论依据。

   一、关于无罪辩护理论

   作为现代刑事诉讼职能之一的辩护,系指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进行的一系列有据反驳和辩解的诉讼活动。著名刑法学者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曾经说过“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刘宪权教授说的“刑事看行为”中的“行为”应该是指一个人的实行行为是否是刑事违法行为。所以,笔者认为,无罪辩护在理论上应划分为事实上的无罪和法律上的无罪两种情形。事实上的无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没有达到定罪标准。法律上的无罪是指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但因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具有违法阻却性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往往仅在案件审理阶段,针对检察机关的指控进行辩驳,绝大多数案件的辩护人都是仅仅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以期获得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没有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向公检法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没有实施犯罪事实或者实施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具有违法阻却性事由,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迫使公检法机关对案件作出不立案、不批捕、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作为辩护人没有为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著名刑诉法学者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认为,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把握好“黄金救援期”。由此可见,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不仅仅是在法庭审判时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而应该是贯彻并运用事实和法律、证据为盾做无罪辩护的理论基础,把握好“黄金救援期”。

二、无罪辩护在中国的现状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人大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两份报告都提及了各自在无罪案件认定的数据。首先看最高人民法院2013-2017年五年以来的无罪判决数据:在全国各级法院五年来所作的无罪判决中,公诉案件被判决无罪的有2943人,自诉案件被判决无罪的有1941人。平均下来,每年平均有公诉案件无罪判决数588.6人,自诉案件无罪判决388.2人。再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2013-2017年五年以来的无罪数据: 2013-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督促侦查机关立案9.8万件、撤案7.7万件,追加逮捕12.4万人、追加起诉14.8万人,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62.5万人、不起诉12.1万人,其中因排除非法证据不批捕2864人、不起诉975人。”

通过对上述两高认定无罪案件数据进行综合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现状:第一,法院宣告无罪的判决已经越来越少,认定无罪在法院已成为“稀缺案件”。第二,最高法推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没有落实,庭审仍流于形式,特别是刑事案件,法院刑事审判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和贯彻执行。第三,辩护律师要想在法庭审判中说服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那种仅仅注重在庭审中提出无罪意见的辩护方式,根本没有存在的价值。相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来讲,也是不负责任的辩护。

    三、律师无罪辩护的介入时间

陈瑞华教授主张“律师辩护应当向审判前阶段扩展”,即无罪辩护应当延伸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特别是在庭审以前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从客观上讲,有可能直接制约了无罪的可能性及成功率,因为律师介入越早,接触诉讼各方的机会越多,对案情的了解越多,这样进行无罪辩护的成功把握越大。根据目前国家法治的进程,刑辩律师应该是刑事辩护的主要力量,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越早越显得更重要。从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时间等于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起诉、审理、判决全过程的时间的总和,结合“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制度”,这样就给律师的无罪辩护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据此规定,律师不要仅局限于审判阶段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而且应该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有效行使无罪辩护的职责,达到无罪辩护的目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无罪辩护律师应如何定位 

在无罪辩护案件中,我国现行的法治环境和司法体系虽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外因”。但笔者认为,无罪辩护更多的是辩护律师应该首先明确自己职业的社会作用是什么?自己要努力实现的目标是什么?即无罪辩护定位。

刑事辩护要想实现无罪辩护的成功,对一名刑辩律师综合执业水平的要求是“辩在于精、理在于证”的修炼。

 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以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没有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或违反法定程序取证等不能认定有罪,认为程序违法可以直接否定实体认定。事实上,仅仅针对程序违法就匆忙提出无罪辩护的思路,至少在现阶段的司法体制下还显得柔弱无力。甚至有的辩护律师只抓住某一项证据的瑕疵或某一项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穷追不舍”,从而给审判者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感觉。甚至,有的律师为博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旁听群众对其无罪辩护意见的认同,故意哗众取宠,对社会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司法机关想通过庭审对旁听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

至此,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应当从案件反映出的客观事实和现有证据入手,找到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和证据,且这些事实和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任何人也无法推翻的,那么,律师再提出无罪辩护。如果没有足够且确凿的证据情况下,最好不要轻易提出无罪辩护的观点。从现实的角度看,一旦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至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进行审判,要想得到无罪释放的结果是相当困难的。尽管有时被告人确实没有构成犯罪,但只要被逮捕,面临有罪判决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律师一味的追求无罪辩护,一味的主张立即无罪释放被告人,该观点是很难被接受的。辩护律师的观点不能被接受就等于没有提出任何观点!

所以,对无罪辩护必须慎之又慎,无罪的证据和事实理由必须充分、确凿,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证据为盾攻其之矛。

(本文作者: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侯正华刑商律师团队李同升律师,文章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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