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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干货 ‖ 办案必备的222个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1-46)

 昵称16127383 2018-03-25



阅读提示: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于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所进行的概括。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10类第一级案由(以“第一部分”至“第十部分”表示);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43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汉语小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列出部分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对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而言,正确适用民事案件案由,对于准确选择诉由、准确确定诉讼争点和准确适用法律,均具有重要意义。为准确把握《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文拟对常见民事案件案由的基本含义及其适用规则进行梳理,遗误之处,敬请补正。

文◎离地七寸

民事案件案由基本适用规则

1.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2.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3.对少部分案由也可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

4.对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等规定的特殊民事案件案由,应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5.各级案由的适用顺序: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首先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则适用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则可以直接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或者第一级案由。

6.主从法律关系的适用: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7.请求权竞合的适用: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8.法律关系的变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9.第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第一审人民法院确定的案由错误或者不确切的,应当直接予以变更,并给予必要说明。

10.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比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常见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指引

一、“人格权纠纷”案由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由释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以往,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关于本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本案由。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本案由,也不应适用《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2.姓名权纠纷

【案由释义】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公民的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也拥有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法律适用】审理姓名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99条、第120条,《婚姻法》第14条、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第150条、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姓名权的纠纷主要有:(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不标表或不正确标表他人姓名,应称呼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他人的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4)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的行为;(5)侵害死者的姓名权。以上纠纷均应按本案由受理。应当注意,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还可能引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此时案由应以当事人的诉由选择来确定。另外,我国法律将企业名称(包括其中的商号)确认为一类知识产权,相关纠纷应按《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项下的案由确定。

3.肖像权纠纷

【案由释义】肖像权纠纷,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肖像引起的纠纷。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包含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肖像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第150条、第15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涉及肖像权的纠纷主要有:(1)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2)对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进行艺术加工后,转交他人使用。涉及上述纠纷的案件案由均应确定为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案由释义】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名誉是人们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能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法律适用】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50条、第15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侵害名誉权引起的纠纷主要有:诽谤、侮辱、新闻报道失实、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及因过失致人名誉权损害。这些案件案由均可概括确定为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案由释义】荣誉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荣誉权而引起的纠纷。荣誉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荣誉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2条、第120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0条、第15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对于荣誉获得权、荣誉保持权、荣誉利用权的侵害引起的纠纷,均应适用本案由。

6.隐私权纠纷

【案由释义】隐私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引起的纠纷。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法律适用】审理隐私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5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隐私权的内容通常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保护权和隐私支配权。在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引起的纠纷主要有:刺探、调查个人情报、资讯,干涉、监视私人活动,侵入、窥视私人领域,擅自公布他人隐私,非法利用他人隐私等。对涉及侵害以上权利的纠纷,确定适用本案由。

7.婚姻自主权纠纷

【案由释义】婚姻自主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婚姻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婚姻自主权也叫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干涉。

【法律适用】审理婚姻自主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3条,《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婚姻法》第2条、第3条。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公民基于其订婚自主决定权、结婚自主决定权或离婚自主决定权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应确定为本案由。至于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受到侵害后形成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提起的婚姻无效之诉或者婚姻撤销之诉,则应适用“婚姻无效纠纷”或者“撤销婚姻纠纷”案由,而非本案由。

8.人身自由权纠纷

【案由释义】人身自由权纠纷,是指侵害他人人身自由权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适用】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权利”的原则规定,《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4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人身自由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也作了明确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发展到了普遍适用的范围,其第1条第1款第(3)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自然人因人身自由权受到非法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应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适用本案由。

9.一般人格权纠纷

【案由释义】一般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使他人的人格利益受损而引起的纠纷。一般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上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和人身自由权,通常被称为具体人格权,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法律尚未规定的其他人格权,在不能依照前述案由确定案由的情况下,可以依本案由确定。依此,本案由可以说是人格权纠纷案由的兜底案由。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10.婚约财产纠纷

【案由释义】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因解除婚约而产生的返还彩礼等财产的纠纷。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

【法律适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34条的原则性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因而产生财产纠纷,对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解除同居关系析产案件的区别。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有些财产的赠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

11.离婚纠纷

【案由释义】离婚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纠纷。离婚是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法律适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第39条至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具有夫妻身份的男女,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案由。离婚纠纷往往涉及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审判实践中均将其归入本案由项下。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案由释义】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9条。

【实务要点】本案由项下的纠纷主要包括:(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该协议而发生的纠纷;(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纠纷;(4)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案由释义】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

【实务要点】离婚纠纷本身包括了析产、损害赔偿等相关诉讼请求,因此在起诉离婚的同时主张损害赔偿的,应适用“离婚纠纷”案由。但在登记离婚后或者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当事人才提出损害赔偿之诉的,应适用本案由。

14.婚姻无效纠纷

【案由释义】婚姻无效纠纷,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其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有效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由此引发的纠纷。无效婚姻是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法律适用】审理婚姻无效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6—8条、第10条、第12条,《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对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5.撤销婚姻纠纷

【案由释义】撤销婚姻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当事人的胁迫而与其办理了婚姻登记,该婚姻关系成立后,当事人以受胁迫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撤销婚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5条、第11条、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15条。

【实务要点】被宣告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一并按共同共有处理,相应纠纷也应一并按本案由审理。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案由释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和成立之后均可以对双方的个人财产及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进行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就是在履行该约定时产生的纠纷。

【法律适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其财产有约定的,只要约定合法有效,离婚时按约定处理。如双方对财产没有另行约定,其财产就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财产归属约定的效力,《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应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认定。

【实务要点】本案由与“离婚纠纷”案由存在交叉之处,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只须将案由确定为“离婚纠纷”即可。实践中,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或者离婚登记后,均可能发生因夫妻财产约定的履行或者效力发生争议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均可确定为本案由。

17.同居关系纠纷

【案由释义】同居关系纠纷,是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当事人,解除同居关系时,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问题时引发的纠纷。根据《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但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

【法律适用】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12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审判实践中,因同居双方解除同居关系而产生的分割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及子女的抚养纠纷,适用本案由。为此,《决定》在本案由项下增设“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相应的纠纷应适用对应的第四级案由。另外,当事人起诉单纯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虽然依法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此类纠纷亦应适用本案由。

18.抚养纠纷

【案由释义】抚养纠纷,是指被抚养人要求抚养人给付抚养费以及抚养人要求变更被抚养人抚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抚养是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

【法律适用】审理抚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21条、第23条、第27—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21条、第26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因“抚育费”和“抚养费”在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中多次交叉出现,其含义并无不同,故《规定》以“抚养费”代替了旧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抚育费”。另外,本案由项下列有“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对于“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之外的其他抚养纠纷,应适用本案由。

19.扶养纠纷

【案由释义】《婚姻法》等现行法律对扶养采狭义的概念,专指平辈亲属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扶养的一方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以及扶养人要求变更扶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即为扶养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扶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婚姻法》第20条、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

【实务要点】《规定》在第三级案由“扶养纠纷”项下分别列出“扶养费纠纷”、“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同时,应区分“抚养”、“扶养”、“赡养”。“抚养”专指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育教养;“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间的互相扶助、互相供养;“赡养”是指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供养、照料。

20.赡养纠纷

【案由释义】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赡养费纠纷是指被赡养人因向赡养人索取赡养费而引起的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是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21条、第26—28条、第30条。

【实务要点】《规定》在第三级案由“赡养纠纷”项下分别列出“赡养费纠纷”、“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适用时应做好对应。

21.收养关系纠纷

【案由释义】收养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问题涉及收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两种情况。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并有效,存有不同的认识,由此产生的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是指当事人对收养关系是否解除存有不同的认识,因而产生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收养法》的专门规定,以及《婚姻法》第26条的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当事人主张收养关系是否成立的案件,适用本案由之第四级案由即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经双方协议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当事人主张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适用本案由之第四级案由即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案由释义】监护权纠纷,是指因行使监护权而发生的民事争议,主要是监护权人认为其依法行使的监护权被他人侵害时所引发的纠纷。监护是指民法上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法律适用】审理监护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6—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23条。

【实务要点】实践中,没有监护权的人如果越过监护权人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的行为,有可能形成对监护权的侵犯,由此形成纠纷,以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形成纠纷,均应将这些纠纷确定为本案由。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与《规定》“385.申请确定监护人”、“386.申请变更监护人”、“38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由进行区分。首先,监护权纠纷包括监护权被侵害以及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权引发的纠纷,而后三个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则是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变更以及撤销监护人资格三种特定情形引发的纠纷;其次,监护权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后三者适用特殊程序审理。

  

23.探望权纠纷

【案由释义】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因行使探望权而发生民事争议称为探望权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探望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36条、第38条、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26条、第32条。

【实务要点】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申请恢复行使探望权的,这些纠纷均可将其确定为本案由。

24.分家析产纠纷

【案由释义】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家庭共有关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存在前提,在家庭关系解体以后,即产生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分家析产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有关财产权、人身权和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物权法》有关共有的规定,《婚姻法》有关家庭关系的规定。

【实务要点】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分家析产涉及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在处理家庭财产纠纷时,应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严格区分。分家析产时因某项财产产权的归属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本案由。

三、“继承纠纷”案由

25.法定继承纠纷

【案由释义】法定继承也称无遗嘱继承,是指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的继承方式。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法定继承须在下列情况下适用:(1)被继承人生前未立有遗嘱;(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5)遗嘱无效或遗嘱部分无效所涉及的遗产;(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律适用】审理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的规定,《婚姻法》第24—27条。

【实务要点】本案由项下列有“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其继承人继承。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也存在于遗嘱继承中,对于遗嘱继承中的转继承纠纷应确定为“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6、遗嘱继承纠纷

【案由释义】遗嘱继承是指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由此引发的纠纷,即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继承法》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

【实务要点】财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形式。两者之间主要区别为:(1)法定继承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进行,遗嘱继承则按财产所有人生前的意思进行;(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根据所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和赡养扶养情况来确定,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应据遗嘱确定;(3)遗嘱继承人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法定继承人则并非都是遗嘱继承人;(4)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纠纷时,应首先查明是否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案由释义】被继承人的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因该债务清偿引起的纠纷即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法律适用】审理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继承法》第33条、第34条。

【实务要点】在审判实践中,被继承人的债务主要包括:(1)被继承人依照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款;(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发生的未履行的给付财物的债务;(3)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4)被继承人因无因管理之债而负担的偿还管理人必要费用的债务;(5)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损害赔偿债务。因上述情形发生的债务清偿纠纷,适用本案由。

28.遗赠纠纷

【案由释义】遗赠纠纷,是指遗赠人在设立遗嘱或其继承人在实施其遗嘱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法律适用】审理遗赠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继承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第43条。

【实务要点】遗赠是无偿给予他人财产的行为,是以特定的受遗赠人为受益人的赠与行为。遗赠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只需遗赠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但遗赠人不得将其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案由释义】遗赠扶养协议是指自然人(遗赠人、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人与扶养人在履行遗赠扶养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继承法》第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第56条。

【实务要点】遗赠扶养协议为诺成性,不以标的物的给付为成立生效的要件,但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一种双务、有偿行为,双方都负有相互为对待给付的义务,任何一方享受权利都是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对价的。协议中的受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扶养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但不能是对受扶养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案由释义】异议登记是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正确性存有异议而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的登记。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权,有可能使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人丧失交易机会,从而造成损害,因此引起的纠纷就是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第21条,《民法通则》第106条。

【实务要点】根据《物权法》第19条第2款、第21条的规定,可以把因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自身过错,或者与申请人共同的过错造成异议登记错误从而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纠纷,定性为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的受理条件有:(1)已进行了合法的异议登记,必须有合法的异议登记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2)异议登记不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异议登记内容经证实不正确,二是申请人进行异议登记后,没有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致使异议登记失效。(3)异议登记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当然发生损害是以权利人提出主张为判断标准。(4)原登记权利人只能向异议登记的申请人请求赔偿。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案由释义】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不动产虚假登记导致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损害而引发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1条,《土地管理法》第76条,《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民法通则》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物权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3条。

【实务要点】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损害责任;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相应的损害责任;三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第一种情况,当然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在第二、三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登记机关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国家赔偿责任。鉴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分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有利于案件的解决角度看,此类案件应以当事人起诉时的选择为准,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行政诉讼案件一并处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案件一并处理。

五、“物权保护纠纷”案由

32.物权确认纠纷

【案由释义】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而产生的纠纷。在诉讼上称为确认之诉。物权确认之诉包括所有权确认之诉、用益物权确认之诉和担保物权确认之诉。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的民事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就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物权确认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3条。

【实务要点】“物权确认纠纷”案由项下包括三种第四级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于土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有争议的,应当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因此,适用物权确认纠纷案由的,主要是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确认之外的物权的确认纠纷,多数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确认纠纷,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的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案由释义】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的纠纷。返还原物包括返还动产和返还不动产。

【法律适用】审理返还原物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4条。

【实务要点】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返还原物与返还财产并不完全相同。返还原物是指物的返还,返还财产是指财产的返还,财产的形态既包括物也包括权利。所以,返还财产的范围要大于返还原物的范围。返还原物是指对物质形态的物的返还。

34.排除妨害纠纷

【案由释义】排除妨害纠纷,是指因为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这种妨碍为目的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5条。

【实务要点】排除妨害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方法,它主要是针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者事实状态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者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35.消除危险纠纷

【案由释义】消除危险纠纷,是指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时,而要求消除这种危险为目的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消除危险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5条。

【实务要点】适用本案由时应注意与《规定》“六、所有权纠纷”之“47、相邻关系纠纷”项下的“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区分,后者主要是相邻不动产之间相互损害时适用,而物遭受危险不仅包括相邻不动产相互损害的情形,也包括他人或者相邻动产之间,或者相邻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损害危险情形。因此,如果纠纷符合“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由的情形,应当优先适用该案由,其他物权遭受危险的消除危险纠纷则应适用本案由。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案由释义】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是指因为造成物的毁损,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引发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6条。

【实务要点】修理、重作和更换都是一种物的保护方法,是一种责任方式。当物受到毁损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修理、重作或者更换。一般的不动产受到毁损时,多可以适用修理的责任方式;动产受到毁损的,能修理的则可以适用修理的方法,如果不能修理的,可以重作或者更换。

37.恢复原状纠纷

【案由释义】恢复原状纠纷,是指当物受到毁损时,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态的纠纷。恢复原状也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方法,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

【法律适用】审理恢复原状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6条。

【实务要点】恢复原状这种责任方式的运用,是以物受毁损并有恢复原状之可能为前提,从性质上看,适用这种责任方式的目的在于使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得以恢复。但在适用时,可能与修理、重作等有一定重合的地方。一般情况下,修理也可以使物恢复到原来状态。如果以修理恢复原状,应直接适用“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由。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由释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37条。

【实务要点】赔偿损失是最为基本的民事责任形式之一。在《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都有损害赔偿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最基本形式都是损害赔偿。所以,此处所指财产损害赔偿,是指物权受到侵权后的损害赔偿,主要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赔偿。

六、“所有权纠纷”案由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案由释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在《物权法》上主要指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的集体成员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集体所有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形式,集体成员依法对集体财产享有集体所有权,这是集体成员权益产生、存在和行使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大致包括两种权利:一是直接的物权,即对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二是物权派生的管理权利,即对集体财产进行管理决策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就是因上述权益的行使引发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59—63条。

【实务要点】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既包括集体组织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也包括集体成员之间侵害权益的纠纷,还包括集体组织之外的人侵害集体成员权益的纠纷。(2)应注意本案由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区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使用、转让、处分等为基础的纠纷,所以,判断是否适用该案由时,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存在为前提,除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立有争议时可以适用该案由外,一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存在时则不适用该案由。同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必然是针对土地承包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且纠纷当事人为合同的具体双方,否则一般不适用该案由。本案由则可以适用于上述两个案由不能容纳的涉及土地承包的民事纠纷,如对土地发包方案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的,再如对集体组织应予发包给其土地而不作为而起诉的,等等。因为这些涉及土地承包的纠纷还没有订立承包合同,也没有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应适用本案由。(3)土地征收补偿相关纠纷中应注意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项下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相区别。从农村征收土地的情况来看,既包括征收已经发包的土地也包括征收未发包的土地。对于他人已经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分配征收补偿费用的纠纷应适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案由。对于未发包的土地被征收后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不服提起的诉讼,或者承包人之外的其他集体组织成员对承包地征收后的补偿费用分配不服引发的纠纷,则适用本案由。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案由释义】按照物权法理论研究中的主导性学说,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70—74条、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业主专有权纠纷、业主共有权纠纷和车位纠纷、车库纠纷,是目前审判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规定》将这四类纠纷列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下的第四级案由,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不再单独列出,直接适用第三级案由,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业主专有权纠纷是指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的纠纷。业主共有权纠纷是指业主之间因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发生的纠纷。车位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争议。车库纠纷是指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等发生的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案由释义】业主撤销权纠纷,是指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75—7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8—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条。

【实务要点】业主撤销权纠纷作为《物权法》规定的一种新型民事纠纷,在适用上应当严格把握以下几点:(1)提起诉讼的只能是小区的业主。业主是指在该物业小区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人,即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人。(2)被告为业主大会或者是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应当限于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决定,即为撤销权之诉。对于因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某一或者某些业主的合法权益致其遭受损失能否请求损害赔偿问题,《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鉴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本身并无财产可供执行,业主单独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撤销之诉中一并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对损害赔偿部分不予审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超出物业管理的决定应当无效。业主对无效之决定提请法院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该决定无效。(3)业主的撤销权诉讼应当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于小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选举中出现的争议,有关业主提出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于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案由释义】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指业主请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开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资料和情况而引发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其他几种业主享有知情权的情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法律适用】审理业主知情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物权法》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实务要点】业主知情权纠纷是新增加的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应当根据《物权法》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业主知情权的范围,但应当限于与业主共有相关的又涉及业主个人权利的情况。二是业主可以单独就知情权提起诉讼,也可能在提起的其他诉讼中涉及业主知情权,如业主撤销权纠纷中,可能涉及要求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公布其决定内容和有关程序等事项,此时只列相应的具体案由即可,不列本案由。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案由释义】遗失物是指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非基于其本意而失去对动产的占有的物品。遗失物返还纠纷,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遗失物返还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07—113条。

【实务要点】在适用遗失物返还纠纷案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提起遗失物返还诉讼的原告应当是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单纯的占有人不能对占有物的遗失提起遗失物返还请求诉讼。(2)遗失物返还纠纷除一般请求返还遗失物的诉讼外,还包括以下因遗失物而引发的纠纷:一是遗失物返还之购买费用支付纠纷;二是遗失物返还时支付购买费用后无权处分人的追偿权纠纷;三是遗失物之善意取得纠纷;四是遗失物拾得人或者保管人的保管义务纠纷;五是遗失物返还时的保管费用支付纠纷;六是遗失物之失权纠纷等。以上纠纷均应适用本案由。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案由释义】漂流物,通常是指漂浮于水面的物品。漂流物返还纠纷是指漂流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拾得漂流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归还漂流物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漂流物返还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

【实务要点】漂流物与遗失物一样,都只能是动产,但遗失物是指有主财产,而漂流物则可能是有主动产也可能是无主动产。如果属于有主动产,则适用与遗失物返还请求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无主财产,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其所有权应当归国家所有,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如果漂流物属于国家文物的,则适用《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漂流物返还纠纷在适用法律规定时参照《物权法》有关遗失物的规定处理,其适用范围和案件类型参照遗失物返还纠纷有关内容。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案由释义】埋藏物是指埋藏于水、土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且所有人不明的动产物品。埋藏物返还纠纷是指埋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埋藏物的人返还埋藏物的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埋藏物返还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31条、第32条。

【实务要点】埋藏物返还纠纷准用《物权法》关于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有关规定,在适用时,可以参照遗失物返还纠纷中有关注意要求。同时,应重点区分埋藏物是普通的动产还是国家文物,如果属于国家文物,则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埋藏物返还纠纷。对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提出的埋藏物返还请求,人民法院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案由释义】隐藏物是指隐匿于建筑物等地上动产或不动产之中的物品。隐藏物与埋藏物非常相似,无本质区别。在区分时一般限于该物是隐藏于地下(包括水下)还是地上,如果隐藏于地下,则称之为埋藏物,如果隐藏于地上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则称之为隐藏物。隐藏物返还纠纷是指隐藏物的权利人依法请求发现隐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归还隐藏物的民事纠纷。

【法律适用】审理隐藏物返还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79条,《物权法》第114条,《文物保护法》第5条、第31条、第32条。

【实务要点】隐藏物返还纠纷与埋藏物返还纠纷一样,《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民事案由。在适用本案由时应当注意的事项,请参阅埋藏物返还纠纷项下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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