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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Q&A】劳动法:由招聘引发的损失可否提出赔偿?

 morecare 2018-03-25

Q:由招聘引发的损失,可以提出赔偿吗?

【案情】

我应聘一家公司,公司人事通知我已经录取,并且接受了体检。公司要求我结束上一份工作。我一切准备就绪准备上班,但是上班前一天公司突然通知我说不需要我了,我前去该公司协商的结果是该公司人事部推荐另外的职位,可是拖了一个月以后,告知也不可以录取。我以前是有工作的,由于该公司的失误,该公司也承认,导致我目前没有工作,并造成我和家人很大的精神压力。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物质和精神损失吗?

评析:本案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案件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涉及到用人主体订立合同前的部分注意义务,但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双方的先合同义务没有做类似的要求,属于劳动立法上的空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条规定了合同缔结双方的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理依据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从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磋商时起的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并造成了对方的损失,且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所谓先契约义务,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通知、协力、保护以及保密等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对按期报到的劳动者负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这也属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因为自身的过失而无法同已经录取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无法为其提供劳动机会,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具体解决方案】

本案中,公司已经通知你录取,你也参加了公司的体检,并且告知了你确定的工作日期,说明你与公司已经对缔结劳动合同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有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后由于公司的失误,导致你不能够在该公司工作,公司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而你为到该公司工作而做的必要准备,包括辞掉了原有的工作都是由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给你造成的损失。你可以依法要求公司给予赔偿。但是由于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给另一方造成财产损失时,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害。(撰稿人: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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