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债法总论讲义(二)

 昵称16127383 2018-03-25
债法契约
债权契约  DATE:03月04日  

债权契约为二人以上的当事人,以债之发生为目的,彼此所为对立的 意思表示互相一致的法律行为。

分析如下:

1.契约是法律行为:契约既是以二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为其构成要件, 自系法律行为。所以民法总则中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契约应该适用。

2.意思表示的内容须要以发生债权为目的:债权契约和一般契约之所 以不相同,就是债权契约以发生债权关系为目的,而一般契约则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为目的。

3.契约的成立须有二人以上的当事人:法律行为,有以一人为原则 者,为单独行为。有以二人以上为原则者,是契约行为。所以契约的成 立,须有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如果是二人以上,其数目则无限制,例如合伙。 

4.二人以上的当事人须互为意思表示:仅有二人以上当事人,不能成立契约。此二人以上的当事人必须有对立的或交换的互为意思表示,契约 才能成立。所谓对立的互相所为的意思表示,仍是各意思表示对于各当事 人,有相对而立并互相求取一致的意义,契约才能成立。契约行为和共同 行为所以不相同,乃是在共同行为各意思表示并非对立的一致,而是平等 的一致,例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所谓意思表示,不论明示或是默示,均 无不可。

5.二人以上当事人互为的意思表示须为一致:所谓一致,须有主观和 客观的一致。主观的一致是各意思表示必须希望和他方的意思表示相结 合,而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客观一致是各意思表示,在客观上具有同一的内容。

  
契约的分类  DATE:03月04日  

一、双务契约和单务契约

双务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各须负担有对价关系互负债务的契约,例如买 卖、交易、租赁、承揽、有偿委任、有偿寄託、居间、合伙等。所谓对价 关系,以主观的有报偿关系为已足,客观的价格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单务契约是仅当事人一方负担债务,或双方均负担债务,而其债务无 对价意义之契约。一方负担债务,例如赠与等。双方负担债务,例如买 卖。

双务契约和单务契约区别,主要仍在于双方当事人是负担有对价的关 系的债务。而且在双务契约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危险负担,而在单务契约则无。

二、有偿契约和无偿契约

有偿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各须由给付而取得利益之契约,例如买卖、交 易、租赁、僱佣、承揽等等。

无偿契约为当事人之一方无所给付而取利益之契约,例如赠与、使用 借贷等等。

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之区别在:有偿契约准用于买卖的规定,而无偿契约则无。

有偿契约债务人之注意程度重,无偿 契约则轻。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 代理人的允许,不得订立有偿契约,但纯获法律上利益之无偿契约,则无 须法定代理人的允许。

三、诺成契约和要物契约

诺成契约是因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契约即能成立,例如买卖、租 赁、僱佣等等。

要物契约是契约的成立除意思表示外,尚须实行一定的给付,例如使 用借贷、消费借贷、寄託等等。诺成契约和要物契约的区别在于合意之 外,是否实行一定的给付为契约成立的要件。

四、要式契约与非要式契约

要式契约是指契约成立须有一定的方式,如不具备法定的方式者,其 契约原则上应为无效,例如不动产物权的移转与设定、两愿离婚之协定,均应以书面为之。契约当事人约定其契约须用一定方式者,在该方式未完成前,推定 其契约不成立。

非要式契约指契约之成立不须具备一定方式,债法上的契约大抵属此 类契约。

五、要因契约和非要因契约

要因契约是契约的成立必须有原因存在为前提。要因契约如果原因欠 缺,契约即属无效。

非要因契约是契约的成立与原因的有无没有关联。纵然原因欠缺,契 约仍属有效成立,不过如果受益人因无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那就应该 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定,负返还的义务。

要因契约和非要因契约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给付原因的存在为契约成 立的要件。债权契约多为要因契约,物权契约则多为非要因契约。

六、有名契约和无名契约

有名契约指在法律上赋与一定名称的契约,又称为「典型契约」、「模范契约」,法律对此种契约并且设有特别规定,我国民法债编各种的债就 是有名契约。

无名契约是法律并没有赋与一定名称的契约,又称为「非典型契 约」,或「非模范契约」,法律对此种契约没有设定特别规定。法律全无规 定为内容者为「纯粹无名契约」,有二个以上有名契约的内容为内容者为 「混合契约」。有名契约和无名契约的区别,为契约有无法律规定的名称和内容而 已。

七、主契约和从契约

主契约为不以他种契约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契约,例如债权 契约、物权契约。

从契约是必须以主契约存在为前提的契约,例如债权契约中的保证契约、违约金契约,物权中的质权契约和抵押权契约。

主契约和从契约的区别为主契约是独立的契约,而从契约因主契约的 存在而存在。所以主契约消灭,从契约也消灭。但从契约消灭,主契约并 不会因此而消灭。

八、本约和预约

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的契约,本约乃是因履行预约而订立的 契约。所以预约在使当事人负担缔结本约的义务。

本约和预约的区别在于两者都是独立的契约,预约义务人如果不订立 本约,预约权利人得请求履行,并请求损害赔偿,或解除预约。

九、继续性契约

继续性契约是契约的内容必须经过债务人继续一定时间的履行,才能 实现契约的目的,例如僱佣契约、租赁契约、终身定期金契约。

十、附合契约

附合契约是契约的内容预先由当事人一方确定,他方当事人则只有依 照其既定内容加入的契约。此种契约的条款多是定型,当事人之他方无详 细考虑的馀地。

契约的自由和限制  DATE:03月04日  

契约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原则,在私法关系中,个人的取得权利、 负担义务,纯由个人的自由意思决定,非国家及其他外力所能干涉。从 此,基于此个人的自由意思,其缔结任何契约,不论其内容如何,方式如 何,法律一概须予保护。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有下列四端:缔结契约 的自由。契约相对人选择的自由。契约内容决定的自由。契约方式 的自由。

缔结契约的自由,就是是否订立契约,当事人有其自由,不能予以 强制,如果不愿意订立契约,任何一方不能强制胁迫他方订立契约。

契约相对人选择的自由,就是契约当事人一方可以自由选择任何人 订立契约,不受任何限制。

契约内容决定的自由,就是契约内容除不违反法律强行规定、禁止 规定、公序良俗外,契约当事人对契约内容可以自由订立。

契约方式的自由,就是契约方式除依法律规定外,任何方式皆可由 契约当事人自由订定。

但是契约为法律行为,应受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章规定的规范,所以契 约自由应受民法的规范和限制。

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规定者,无效。例如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为强制的 规定。婚约不得请求强迫履行为禁止规定。结婚违反法立法规定为无效。

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公共秩序系指社会的公安和公益而言,例如就相对人犯罪的行为,约定给予报酬的契约,此项约定,就是属于违反公共秩序,其契约应归无 效。善良风俗的意义殊难确定,因时代的推移、文明的进展,随时随地变

更其内容,是故什麽是善良风俗,应视国家社会之情况而观之,不能囿于 某特殊情形。夫妻间为恐一方于日后或有虐待或侮辱他方情事,而预立离 婚契约者,其契约即与善良风俗有背,此即法律行为有背于善良风俗。

法律行为,不依法定方式者,无效。契 约的自由自然包括方式的自由,但本条规定为方式自由的限制。此即所谓 要式行为,即法律上规定其方式,凡是法律行为,必须依此方式才能发生 效力,否则其法律行为就是无效。例如两愿离婚应以书面为之,并应有二 人以上证人之签名。收养子女应以书面为之。不动产物权之移转或设定,应以书面为之 。

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 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按权利 人在法律限制内,虽得自由行使其权利,然其目的要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为 必要,假如专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者,其权利的行使实为不法行为,自然 为法律所不允许。诚信的原则,应该适用于任何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从以上看来,契约自由虽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原则,但是也应该受到上 述民法规定的限制。

无名契约  DATE:03月04日  

无名契约: 

意义:系指法律尚未赋予特定名称,而由当事人自由创设之契约,或称非典型契约。因此,凡不属于民法债编所列之二十七种契约之一者,称为无名契约。 

纯粹无名契约: 

意义:系指以法律未规定之事项为内容之契约。 

实例:如货币兑换、押租金。 

纯粹无名契约如有相类似或相近有名契约者,解释上应类推适用性质相似或相近之有名契约规定,无相类似或相近类型者,则依契约目的,并斟酌交易习惯定之。 

混合契约: 

意义:系指两种以上契约类型之内容契约。 

实例:如製作物供给契约、承包膳宿契约。 

适用方式:原则上适用各该性质之契约。如製作物供给契约,于材料提供部分,适用买卖之规定;于工程施工部分,适用承揽之规定。适用原则:无名契约民法固无规定,惟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或强行规定,民法即承认其存在。

联立契约:

属混合契约的一种类型,为由两个或以上不失原有个性的独立契约组成,但各独立契约具有牵连结合、不可分离之关系的契约型态,数契约中如有一个契约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联立契约中的其他契约也发生相同法律效果,而各契约不一定须存在于同一契约书上。例如甲向乙买车,而乙须将车库租给甲的情形。

按契约当事人以同一缔约行为,结合数个契约,为契约之联立。其各个契约相互间是否具有依存关系,应综合法律行为全部之旨趣,当事人订约时之真意、交易之习惯及其他具体情事,并本于诚信原则,为断定之标准。

如联立之数契约仅系单纯外观结合,相互间不具依存关系,该数契约应分别适用其固有典型契约之规定,彼此不生牵连;若具一定依存关系,则个别契约之效力,应就各该契约加以判断,但其中一契约不成立、无效、终止、解除、撤销时,其他契约亦同其命运。而混合契约则系由典型契约构成分子与其他构成分子混合而成之单一债权契约,若其契约系複数,而于数契约间具有结合关系者,则为契约之联立。

结合契约(德语:Verbundene Verträge)

为增进契约订立时的便利性,将数个并无连带关系的契约定于同一契约书上的契约类型,属无名契约(非典型契约)的一种,结合契约中的各契约皆不须依赖的其他契约即能独立存在,契约整体亦不需各契约相互依存就能成立。例如房屋的买卖和整修契约订立于同一契约书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