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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尔扈特部落史(设盟)6—1

 钟家台 2018-03-25

土尔扈特部落史(设盟)61

    第一节  设置盟旗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的统治,在渥巴锡逝世仅半年之后,清政府对土尔扈特部落与和硕特部落管理体制和封建秩序进行了调整。

    清政府于乾隆四十年(1775年)五月十六日批准了将军伊勒图的设盟方案。

    清朝规定:东归各部设6盟(曾问吾著《中国经营西域史》第293页,新疆地方志总编室编,1986年版),6盟由札萨克自行统帅,每年接受盟长的检阅。遇有征调领兵前往,邻部出事,带属下兵丁集中出事地区,如果不守职责,不论盟长札萨克或一般贵族,都要受到削爵夺职的处分。盟长札萨克无调兵之权,由所辖将军和参赞大臣奏调。

    东归各部设立的6盟,是在分封牧地的基础上编制起来的。盟下设16旗,由若干旗组成1盟,称盟旗制度。

    旗是清政府中央政权领导下的基本军事行政单位,旗设札萨克管理旗务,处理旗内的行政、司法、征税和任免官员等事务,履行朝廷委付职责。旗又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土尔扈特首领的封地,当一个有功的首领被任命为旗的札萨克时,有义务保障全体首领对全旗的牧民实行管理的权力。

    旗内的蒙古族男子,凡年龄18岁以上、60岁以下者(除喇嘛外)都要编丁入册,每150名编为佐,其中50名服现役的为常备兵。旗札萨克是全旗的军事指挥官,平时定期召集军队接受盟长的检阅,战时动员兵丁出战,编入丁册的牧民不论他是哪个等级的封建首领的属民,都归旗札萨克管理。

    朝廷指定适当的固定地点为会盟处,盟内的各旗札萨克每年定期几次在这里集会。在盟长的主持下,审查各旗的兵丁,决定旗札萨克管束的预备役,和常备兵的定编增减和改编的事项。各旗的兵丁要携带武器、盔甲、物品,到会盟处接受检阅。当发生战争时,盟长必须带领所属各旗兵丁应召出征。

    盟长平时不能直接干预各旗的事务,也无权发布政令,只有遇到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问题,盟长可以帮助办理。旗札萨克有不法、叛逆的行为,盟长要随时告发。盟内所管理的大事须报告理藩院;有关军事方面的问题,则由盟报告有关所辖地区的将军或参赞大臣会办。

    东归6盟有政治经济的大事不必报告南路盟土尔扈特汗王,汗王无权干预其余各盟的所有事务,但必要时可到东归各部慰问和视察。

    6位盟长要在适当的时候赴京朝觐皇帝,要每年两次向理藩院报告盟内政治、经济大事,行政上直属理藩院,将军和参赞大臣无权管理盟的行政。

    理藩院是清朝秉承皇帝的谕旨,办理有关蒙、维、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清政府在进入山海关以前,就已经设立了专管蒙古事务的“蒙古衙门”(杨选娣著,《理藩院则例初探》第2页)。入关后改名为理藩院,依照《理藩院则例》行使职权,“掌外藩之政令(行政、立法、军事),制其爵禄(封爵、设官、俸饷),定期朝会(朝贡、会盟、检阅),正其刑罚(司法、检察、审判)。”《理藩院则例》规定:“盟长札萨克必须严守各自的牧地管界,不得互相侵犯牧地,只能由朝廷指定或调整(内蒙古蒙语文史研究所编《蒙古族简史》第58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土尔扈特和硕特东归6部的盟长札萨克无权分封领地。这些规定进一步表明。土尔扈特所属牧地最高所有权属于国家,从而把东归各部首领对所属领地的权力限制在条件的占用范围之内,加强了中央集权,对土尔扈特各部的首领的牧地的支配权,规定得十分明确,有效地保证了国家的安全。

    乾隆四十年(1775年)八月二十六日,清政府正式对东归6部编设盟旗的方案予以施行,任命正副盟长,编设札萨克,旗分佐领,铸造印信。

将旧土尔扈特部分为4

南路旧土尔扈特乌纳恩素珠克图盟,旧土尔扈特汗策凌那木扎勒为盟长,额默根乌巴什之子恭坦贝子为副盟长。盟下设4旗:即汗旗、中旗、左旗、右旗。共54苏木,人口33678人。

北路旧土尔扈特乌纳恩素珠克图盟,亲王策伯克多尔济为盟长,贝勒奇哩布为副盟长。盟下设3旗:即北路旗、左旗、右旗,共14苏木,人口117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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