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尔扈特部落史(设盟)6—3 旗军事指挥“札楞参领”(新疆卫拉特蒙古简史编写组编《卫拉特蒙古简史》下册,第9页,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总管博什格领催 苏木长藏根管箭章京 副苏木长昆都(骁骑校)管箭副章京 苏木军事指挥博尼达佐领 卫队长排登代 秘书笔贴什 收税管书勒额 十户长阿尔班尼阿哈什长 管家强子包衣达 护卫阔特齐 联络员拜腾达 会计员阿勒格乌日格 档案员党司乌日格 清政府在有几个盟的地区才设1个“汗”,例如内蒙、新疆等,盟相当于现在的地区和自治州,旗相当于现在的县,苏木相当于现在的区乡,什相当于现在的村屯。盟旗和苏木的军事指挥还帮助收税官收税,债务处理,执行或强制执行民事和刑事判决。 根据清朝理藩院任命,南路旧土尔扈特盟设置官员和侍卫数量如下: 汗札萨克盟长1人,副盟长1人,盟军事指挥1人,印务1人,秘书1人,卫队长1人,盟总管1人,汗札萨克旗旗长1人,汗札萨克旗副旗长1人,旗军事指挥10人,收税官2人,汗旗直属5旗旗长4人,汗旗直属5旗副旗长4人,旗总管2人,侍卫16人,苏木长兼军事指挥50人,副苏木长50人。合计147人。其中汗札萨克旗旗长代理1个汗直属旗的旗长。 中旗,札萨克旗长1人,副旗长1人,印务兼秘书1人,旗军事指挥1人,卫队长1人,苏木长2人,副苏木长2人,苏木军事指挥2人,旗总管1人,侍卫5人,共计17人。 左旗,札萨克旗旗长1人,副旗长1人,印务兼秘书1人,旗总管1人,旗军事指挥、卫队长各1人,苏木长1人,副苏木长1人,苏木军事指挥1人,侍卫3人,共计12人。 右旗,札萨克旗旗长1人,副旗长1人,印务兼秘书1人,卫队长、旗军事指挥各1人,旗总管1人,苏木长1人,副苏木长1人,苏木军事指挥1人,侍卫3人,共计12人。 四旗官员及侍卫编制合计188人。 此外,盟内还有接待员、帐目办事人不在编制之列。 其它各路土尔扈特盟旗、苏木的情况大体相类。 清朝政府为了加强对土尔扈特部落的统治,代之以盟旗为政的札萨克分权制度,有力地控制盟与旗、旗与旗之间的联系,使土尔扈特蒙古的封建首领们对血缘关系、强烈的民族意识逐渐模糊了,使部落人民得到安宁,祖国边疆得到了稳定。 第二节 卓哩克图汗 清朝中晚期,承袭的土尔扈特部落的卓哩克图汗(意为英勇的汗)和建立的土尔扈特部汗王府,并没有对东、西、北3路旧土尔扈特盟和新土尔扈特盟有任何的领导权、监督权、法制权和管理权。对以上各盟来说,“汗”只是一个尊贵的名号而已,似乎给了视察和慰问的权力。但汗王府离各路盟近的有2000里,远的有4000多里,就是要去视察和慰问,骑马也得半月或者一月才到,还得处处受到清政府的掣肘和审批,很难成行。总之清政府通过分地而治、建盟设旗的两大政策,将汗王的权力削弱到了极至。 就是在土尔扈特汗王府的南路盟,通过清政府制约,汗王府也只是对各旗的监督机构不能解决的问题,民事和刑事案件,汗王才可以会同审理,许可当事人上诉汗王,“但又规定了死刑须经理藩院报请皇帝批准(内蒙古蒙语文史研究所编《蒙古族简史》第58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土尔扈特部落的汗权。 汗王无分封领地权,并且要严守自己所领导的汗旗的牧地管界,不得互相侵犯。牧地只能由清政府指定或调整,国家为了驻军、驿站、猎场等要占用耕地和牧地时,汗不得阻挠或拖延。进出口的税收,由国家统一征收,汗不得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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