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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尹默《书法漫谈》(二)

 天涯军博 2018-03-28

沈尹默临《兰亭序》(局部)


写字必须先学会执笔

写字必须先学会执笔,好比吃饭必须先学会拿筷子一样,如果筷子拿得不得法,就会发生拈菜不方便的现象。这样的情况,我们时常在聚餐中可以遇到的,因为用筷子也有它的一定的方法,不照着方法去做,便失掉了手指和两根筷子的作用,便不会发生使用的效力。用毛笔写字时能与前章所说的规律相适应,那就是书法中所承认的笔法。


 沈尹默临《兰亭序》(局部)


写字何以要讲究笔法?为的要把每个字写好,写得美观。要字的形体美观,首先要求构成形体的一点一画的美观。人人都知道,凡是美观的东西,必定通体圆满,有一缺陷,便不耐看了。字的点画,怎样才会圆满呢?那就是当写字行笔时,时时刻刻地将笔锋运用在一点一画的中间。笔的制作,我们是熟悉的:笔头中心一簇长而尖的部分便是锋;周围包裹着的仿佛短一些的毛叫作副毫。笔的这样制作法,是为得使笔头中间便于含墨,笔锋在点画中间行动时,墨水随着也在它所行动的地方流注下去,不会偏上偏下,偏左偏右,均匀渗开,四面俱到。这样形成的点画,自然就不会有上轻下重,上重下轻,左轻右重,左重右轻等等偏向的毛病。能够做到这样,岂有看了不觉得它圆满可观的道理。这就是书法家常常称道的“笔笔中锋”。自来书家们所写的字,结构短长疏密,笔画肥瘦方圆,往往不同,可是有必然相同的地方,就是点画无一不是中锋。因为这是书法中唯一的笔法,古今书家所公认而确遵的笔法。


沈尹默临《兰亭序》(局部)


用毛笔写字时,行笔能够在一点一画中间,却不是一件很容易做到的事情,笔毛即使是兔和鼠狼等兽的硬毛,总归是柔软的,柔软的笔头,使用时,很不容易把握住它,从头到尾使尖锋都在画中行而一丝不走,这是人人都能够理会得到的。那末,就得想一想,用什么方法来使用这样工具,才可以使笔锋能够随时随处都在点画当中呢?在这里,人们就来利用手臂生理的作用,用腕去把已将走出中线的笔锋运之使它回到当中地位,所以向来书家都要讲运腕。但是单讲运腕是不够的,因为先要使这管笔能听腕的指挥,才能每次将不在当中的笔锋,不差毫厘地运到当中去;若果腕只顾运它的,而笔管却是没有被五指握住,摇动而不稳定,那就无法如腕的意,腕要运它向上,它或许偏向了下,要运它向左,它或许偏向了右。这种情况之下,你看应该怎么办呢?因此之故,就得先讲执笔,笔执稳了,腕运才能奏功,腕运能够奏功,才能达成“笔笔中锋”的目的,才算不但能懂得笔法,而且可以实际运用笔法了。


沈尹默临《兰亭序》(局部)


执笔五字法和四字拨镫法

书法家向来对执笔有种种不同的主张,其中只有一种,历史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它是对的,因为它是合理的。那就是唐朝陆希声所得的,由二王传下来的擫、押、勾、格、抵五字法。可是先要弄清楚一点,这和拨镫法是完全无关的。让我分别说明如下:

笔管是用五个手指来把握住的,每一个指都各有它的用场,前人用擫、押、勾、格、抵五个字分别说明它,是很有意义的。五个指各自照着这五个字所含的意义去做,才能把笔管捉稳,才好去运用。我现在来分别着把五个字的意义申说一下:

擫字是说明大指底用场的。用大指肚子出力紧贴笔管内方,好比吹笛子时,用指擫着笛孔一样,但是要斜而仰一点,所以用这字来说明它。

押字是用来说明食指底用场的。押字有约束的意思。用食指第一节斜而俯地出力贴住笔管外方,和大指内外相当,配合起来,把笔管约束住。这样一来,笔管是已经捉稳了,但还得利用其他三指来帮助它们完成执笔任务。

勾字是用来说明中指底用场。大指食指已经将笔管捉住了,于是再用中指的第一、第二两节弯曲如勾地勾着笔管外面。

格字是说明无名指底用场的。格取挡住的意思,又有用揭字的,揭是不但挡住了而且用力向外推着的意思。无名指用指甲肉之际紧贴着笔管,用力把中指勾向内的笔管挡住,而且向外推着。

抵字是说明小指的用场的。抵取垫着、托着的意思。因为无名指力量小,不能单独挡住和推着中指的勾,还得要小指来衬托在它的下面去加一把劲,才能够起作用。

以上已将五个指的用场一一说明了。五个指就这样结合在一起,笔管就会被它们包裹得很紧。除小指是贴在无名指下面的,其余四个指都要实实在在地贴住了笔管(如图一)。

 

 图一


以上所说,是执笔的唯一方法,能够照这样做到,可以说是已经打下了写字的基础,站稳了第一步。

拨镫法是晚唐卢肇依托韩吏部所传授而秘守着,后来才传给林蕴的,它是推、拖、撚、拽四字诀,实是转指法。其详见林蕴所作《拨镫序》。

把拨镫四字诀和五字法混为一谈,始于南唐李煜。煜受书于光,著有《书述》一篇,他说:“书有七字法,谓之拨镫。”又说:“所谓法者,擫、压、勾、揭、抵、导、送是也。”“导”“送”两字是他所加,或者得诸光的口授,亦未可知。这是不对的,是不合理的,因为导送是主运的,和执法无关。又元朝张绅的《法书通释》中引《翰林禁经》云:“又按钱若水云,唐陆希声得五字法曰擫、押、勾、格、抵,谓之拨镫法。”但检阅计有功《唐诗纪事》陆希声条,只言“凡五字:擫、押、勾、格、抵”,而无“谓之拨镫法”字样。由此可见,李煜的七字法是参加了自己的意思的,是不足为据的。

后来论书者不细心考核,随便地沿用下去,即包世臣的博洽精审,也这样原封不动地依据着论书法,无怪乎有时候就会不能自圆其说。康有为虽然不赞成转指法,但还是说“五字拨镫法”而未加纠正。这实在是一桩不可解的事情。我在这里不惮烦地提出,因为这个问题关系于书法者甚大,所以不能缄默不言,并不是无缘无故地与前人立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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