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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飘移:自认的效力应前后一致性

 昵称16127383 2018-03-30

小编按语:小编曾写过一篇推文《法律适用的飘移性:为何会有同案不同判?》声称:法律的适用,不仅有方向性,而且有飘移性。为此,小编在一个法律群里遭到一位网友的批判,其直指小编生造概念;其间,有另一网友附合称:没听说过法律适用有飘移性,只见过一本叫《漂移的证据法》的书。受后一网友所介绍书名的启发,小编想到又一个观点:举证责任也有飘移性。


举证责任的飘移:是指在特定的诉讼情形下,对举证责任的确定,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规定;换言之,举证责任规则,在特殊情形下会发生变化。因为,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是对通常诉讼情形举证责任的规定;因而,对一些特殊的诉讼情形,如果仍适用该一般情形下的规定,则会导致在事实认定上的不公平。这里,所谓举证责任的飘移,是指举证责任相对于法律规定的飘移。下面用一个简单的案件来说明。


案件的基本事实:B主张A向其借贷10万元,是现金支付、未打借条,其诉请A偿还借款;A则辩称,其向B借款20万元是事实,但该款已向B偿还,也是现金支付、对方未出具收条。


对该案处理的通常做法:首先,对B主张的A向B借款10万元的事实,因A对该事实已自认,故对该事实应予认定;其次,A主张的其已向B偿还20万元借款的事实,因A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应当据此判决A承担还款责任。


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1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里明显可见法律漏洞:这样的事实认定,明显与交易习惯相悖,不具有现实客观基础,其处理结果显失公平。因而,应当认为,对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用于处理与该案相类似案件时,存在法律漏洞。在本文所举案例中,既然当初借款未打借条,那么后来还款也可不用写收条。此即为对同等事实,坚持同等证明要求;或者说,自认的效力前后应一致。如此,同样体现了举证责任的飘移,即从前一事实飘移至后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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