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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律师必须掌握新《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七大变化

 金诉律师事务所 2021-03-26

导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在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本文作者丨王佳红

新规定全文共计100条,只有9个条款是原有不变的内容,有43个条款是修改的内容,有48个条款是新增加的内容。
由此可见,对诉讼律师来说,新规定是我们的刚需。下面我本人进行归纳总结,供大家进行参考借鉴,互相交流。
一、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要区分基本事实和反驳力度。
1、新规定第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了“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原证据规定中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2、公证文书和法院生效文书的效力要高于仲裁裁决的效力。
新证据规定,当事人只要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仲裁裁决就可以推翻裁决书所认定的事实。但对于公证文书和法院生效文书,当事人要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所认定的事实才可以。由此可见,“足以反驳”和“足以推翻”的证明力度是完全不同的。
二、自认制度贯穿整个庭审程序,而且撤销自认需要法院裁定。
1、原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律师没有经过特别授权,对案件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了对方诉讼请求的,法律上不视为自认。
但新规定第五条规定,只要没有明确被授权排除的,律师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2、新规定完善了自认的场合,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承认事实的,都属于自认。
3、新规定明确要求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必须要作出口头或书面裁定。
三、举证时限制度取消,但不能故意(或重大过失)拖延证据的提供。
原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能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权利。
新规定取消了举证时限的要求,但是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有权根据情况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若是当事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法院有权不予以采纳该证据。
四、充分利用公证取证的方式来固定证据。
新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法院都会采纳。为此,我们在进行证据的固定、取证上,尽量利用公证的方式效力会更高。
五、证人必须出庭才有效,要掌握交叉询问的技巧。
新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证人不出庭,法院不会采信。律师要掌握对出庭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技能。
六、提交电子数据证据的注意事项。
新规定中的第十四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新规定中的第十五条,明确了电子数据原件的核对方法。比如,邮件的打印件、网页的打印件,在法庭上当庭打开邮件、网址,就视为对原件进行了核对。
微信聊天记录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比如主体身份要核对清楚、内容要明确具体、如果是语音应该转换成文字等。
七、域外证据的要求进行了简化。
新规定第十六条明确了,当事人提供的书证来自国外的,该书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就可以。如果该书证涉及身份关系的,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和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书证,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即可。
原有规定中,只要是国外提供的文书,就必须同时做公证和认证。
排版编辑丨冯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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