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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德信仰的终极确证

 昵称54066852 2018-03-31
关于道德信仰的终极确证
 
 
在现代西方伦理学界有一个引起广泛注目的问题,即:关于道德信仰的终极确证的问题。尽管这个问题要求对这样的提问,如:我为什么应该是有道德的?提供答案,但它并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为它不是在问:‘一个人在道德方面应当做些什么?’其实,这个问题问的是:限制着我们的、使我们不能随心所欲的道德生活究竟能否从理性上给予确证,特别是当道德生活与我们的自我利益相冲突,或者与另外一些重要的许诺相冲突的时候,它究竟能否从理性上给予确证?因此,这个问题是要求对道德的生活方式进行外在的确证——而道德的生活方式是与(譬如说)某种自私自利的生活样式,或许是与某种纯粹的美学的、政治的或宗教的生活样式相反对的。”
对此,我要说,并不存在一种非道德的生活方式。也就是说,你要么按道德上正确的方式生活,要么按道德上错误的方式生活,在这之外并不存在别的什么与道德上正确或错误不相干的非道德的生活方式。假如道德上正确的生活方式是不伤害无辜,结果是你要么不伤害无辜,要么伤害无辜,这之外并无第三条路可走。前者是道德的生活方式,后者是不道德的生活方式,而非道德(不是不道德)的生活方式是不存在的。在同一层次上,与道德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只有一种,即:不道德的生活方式。如果你按自私自利的方式生活,那么你可能是不道德的,也可能是道德的;如果你按宗教的方式生活,那么你也可能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政治的生活方式也是这样,可能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总之,作为一个人,在道德和不道德的生活方式中你必须选择一个,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你无法摆脱。因此,所谓道德信仰的终极确证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要求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为什么应该按道德上正确的生活方式去生活?
道德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巨大的现实力量;当你违背它时,它就会惩罚你,当你遵从它时,它就会使你免遭这种惩罚;如果你愿意接受它的惩罚,那么你就应该违背它,即——按不道德的方式生活,如果你想避免它的惩罚,那么你就应该遵从它,即——按道德的方式生活。换句话说,如果每个人都是不愿意受到道德惩罚的这一点能够被确证的话,那么每个人都应该按道德上正确的生活方式去生活这一点就能够被确证。
那么,每个人都是不愿意受到道德惩罚的这一点能够被确证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只要每个人都能正确地认识到道德是一种不以他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不可抗拒的巨大现实力量,那么,每个人都不会选择不道德的生活方式;这就好比每个人都认识到高压电线会使触摸它的人丧命,因而每个人都不会去触摸它一样。反过来说,如果一个人愿意按不道德的方式生活,我们就能断定:他一定是错误地认识和估计了道德的力量。把俗话所说的“不见棺材不掉泪”换一种说法,就是“见了棺材才掉泪”,而这后掉的眼泪实际上也就证明了先前的错误。从理论上讲,“见了棺材也不掉泪”的人是不可能有的。生命(或任何一种存在)的延续和发展,就终极性而言,其本身就是生命(或任何一种存在)的目的。道德的生活方式使人的生命(作为一种存在)得以延续和发展,而不道德的生活方式使人的生命(作为一种存在)萎缩和消亡。说一个人明明知道按不道德的方式生活会使作为一种存在的自己的生命萎缩和消亡,而仍然要这样做,就好比说一个人总是按能最快使自己消亡的方式去生活一样,他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见了棺材也不掉泪的人不可能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存在是存在物的目的,存在物不能以不存在为目的;说存在是为了不存在,那么这个存在本身都是不可能的。这是我以前阐述过的。
还需要强调和解释的是,这里所说的道德,绝不是那种空泛、虚伪的道德,而是真正代表着社会大众意志并因此而具有不可抗拒的现实力量的道德。道德的这种力量,使遵从它的人的生命(作为一种存在)得以延续和发展;这意思并不是说,你的生命从此便有了保障,便可以不受别的力量(比如自然力量)的侵害,而是说,当你遵从道德的时候,你就可以避免因违背道德而必然要遭受到的道德的惩罚。另外,这里所说的生命,并不是单纯生理意义上的生命,而是作为一种存在的生命。人的存在不但是一种生理现实,而且更是一种社会现实,是包含着与别的存在之间无数和谐关系的相对独立的系统;对这一点没有认识的话,我们将无法正确地理解人的生命本质及其与道德的关系。
有人问道:为了苟延残喘或所谓生命的延续而违反道德的人,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不是大有人在吗?违背道德而不是遵从道德更能达到延续生命的目的,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你将怎么解释呢?我想,提出这样问题的人,就是没有很好地理解作为一种存在的生命的本质及其与道德力量的关系。
说违反道德有时也能达到延续生命的目的,言下之意就是说,违反道德并不会必然地导致生命的萎缩和消亡,因而一个人选择道德的生活方式的理由便值得怀疑。事实上,一个人不可能彻底的按不道德的方式生活,因为那样的话,他根本就不可能存在;而他的存在本身,便说明他违背道德的深度和广度还没有达到使他的生命被消灭的程度。不过尽管如此,也不能就说他没有因违背道德而遭惩罚。违背道德本身,就意味着与社会大众为敌,就意味着与社会大众建立的关系是破坏性的,就意味着作为一种存在的生命与别的存在(如社会大众)的多方面的和谐关系的(或多或少的)丧失,也就意味着作为一种存在的生命的萎缩(且不说消亡),也就意味着受到了惩罚。道德的惩罚并不一定表现在对人的生理生命的否定上,它更多的时候是表现在对人的社会存在即——社会关系的否定上。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当罪犯落入法网时人们常常引用老子的这句名言,或者把其改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而其中却隐含着对老子思想的非常庸俗化的理解。比如,“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比如,“要让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比如,“纸是抱不住火的”……等等,这些理解都包含着罪犯终究要被发现并受到应得的惩罚(这惩罚往往被理解为法律上的或者来自任何方面的对作恶之人生理以及经济上的惩罚)这一层意思。但实际上,老子思想内涵的深刻程度远远超出了这些庸俗化的理解。一个行恶之人,不管是否被人发现,他都受到了惩罚;这个惩罚或许不是生理上的,或许也不是心理上的,甚至也不是经济上的,但却是基于存在这个本质上的。一个行恶之人所损害的,与其说是别人的利益,不如说是自己的存在。作为一个存在物,当他每破坏一个与之保持着和谐关系的他物时,就意味着这个和谐关系的丧失,就意味着原来的正关系变为了负关系,就意味着作为一个存在物的他的萎缩;作恶越多,破坏的和谐关系就越多,正关系变为负关系的就越多,存在就越萎缩,直至消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更深层次的理解“天网”何以“恢恢”,作恶之人何以逃不掉惩罚,即何以能“疏而不漏”。道德所具有的力量使它能够做到这一点。你违背它不多,它惩罚得也就不多,你违背它不深,它惩罚得也就不深;反之,你违背它越多、越深,它惩罚得也就越多、越深,直到让你付出整个生命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选择道德就是选择存在,而选择不道德就是选择不存在;由于存在物不可能以不存在为目的,因而一个人就应当选择道德的生活方式。由是观之,那种以违背道德而得以苟延残喘的生命,从存在的角度看,只不过是一个“小生命”,一个仅保留着生理生命而丧失了社会尊严的动物似的生命,一个接近了消亡的生命。
有人又说:不管“小生命”也好,“小人”也罢,他们毕竟也还是人,甚至做这样的人正是他们所愿意的也未可知;果真如此的话,他们选择(至少有时选择)不道德的生活方式不也是合乎他们自身理性的吗?
目的与手段的统一性,使目的能够确证手段。如果一个人的目的是做一个“小人”,而选择(或有时选择)不道德的生活方式就能达此目的,那么,选择(或有时选择)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的“合理性”就被确证了。但是,这里的“合理性”往往容易被人曲解,好像获得了“合理性”,便获得了“任意性”。其实,真正意义上的“合理性”与“任意性”毫不相干。打一个粗俗的比方,假如一个人通过选择不道德的生活方式而达到了像一头猪似的活着这个目的,那么,相对于他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言,他的选择就是“合理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他通过选择而达到的目的,是符合他在选择之前对目的以及达到目的的手段的理性思考和判断的。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他愿意承担像一头猪似的活着所必然要承担的所有境遇。正像让-保罗·萨特所说:“……人是处于一种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有组织的处境中,通过他的选择,他牵连到全人类,而且他无法避免作出选择:他或持节操独身,或结婚而无子女,或结婚而有子女,不管怎样做,他都不能不对处理这问题的方式负完全的责任。”
我敢断定,世界上没有人真的愿意面对猪那样的境遇,不过,毕竟有人选择了做“小人”;就像没人愿意进监狱,但监狱里总是有那么多的人一样。其实,“小人”就是这样一类人,他们选择了通向“小人”之路,即——不道德的生活方式,而当他们到达目的地的时候,才发现这不是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地。他们做了“小人”,却不愿承担“小人”必然要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他们在选择通向“小人”之路,即——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的时候,他们的理性中并未包括有与这种生活方式一致的全部责任,而责任的必然出现,就证明了他们的选择不合他们的理性。这就好比一个人选择要去触摸高压电线而却不愿死亡,我们就会说,他的选择是不合理性的。 “小人”总是选择不道德,而且总是不愿承担责任,因而他们的选择总是不合理性的;相反,“大人”总是选择道德,而且总是愿意承担责任,因而他们的选择总是合乎理性的。因此,我们就可以说,道德的生活方式是我们应当选择的唯一合乎我们理性的生活方式。
王宝渝 2000年3月12日星期日 二稿于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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