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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找差!滁州市市直机关培训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这样定

 菩提老土c 2018-04-01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市直培训原则分为二类培训项目,其中: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上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8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4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一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10元标准包干执行,二类培训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90元标准包干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含场地资料费等)

合计

一类培训

280

100

30

410

二类培训

200

80

20

300


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及以下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市直机关培训,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的会议培训费定额、综合定额或部门预算安排的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特别需要市财政另行安排经费培训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每年9月底前,政府部门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参训级次、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市人社局审核(如选调县级党委政府领导参加培训的,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其他部门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对市直机关上报的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级次进行审核,于10月底前将审核意见通知市直有关单位,抄送市财政局。


✍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的审核意见,将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审核。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培训计划汇总报分管组织、人社、财政的市领导审批。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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