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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3·15微课堂”之预付消费风险大

 seurfoe 2018-04-02

    2017年3月30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浙版新《消法》)经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版新《消法》延续以往突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在预付式消费、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汽车三包等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作出了许多制度创新,着力打造“放心消费”的浙江样板。


为进一步宣传浙版新《消法》,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浙江省消保委结合2017年全省消保委受理投诉情况,精选出与浙版新《消法》相关的典型案例,在“浙江消保委”微信公众平台推出“以案说法3·15微课堂”栏目,定期发布系列案例。


第六课:预付消费风险大,办卡存钱需谨慎

案例简介

       2017年6月29日,消费者余女士向丽水市龙泉市消保委投诉,称其4月2日看到龙泉一家健身馆在筹办过程中推出了办卡优惠活动,于是就办理了一张三年期的会员卡,价值2080元。健身馆正式开业后,余女士到健身馆锻炼了几次发现健身馆的环境和运动器材设施与原来宣传的大不相同,于是要求退还2080元。健身馆以办卡一律不退为理由拒绝余女士的要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对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该健身馆是2017年4月7日核准登记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是在没有核准登记前已经发放了预付卡,通过宣传资料和实地环境设施的对比,发现健身馆确实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讲解浙版新《消法》的规定,健身馆负责人同意无条件退还余女士2080元。



浙版新《消法》中关于预付式消费条款解读


案例评析

       预付卡消费投诉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和健身服务等领域。浙版新《消法》的出台改变了预付式消费投诉“无法可依”的现状,对这种新型消费方式作出了多条详细规定。浙版新《消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并要求依法赔偿损失。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本案中,经营者在营业执照核准登记未满六个月时就开始发放预付卡,违反了浙版新《消法》关于发卡时间的规定。同时,经营者对健身馆内环境和运动器材设施的描述存在虚假宣传的事实,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存在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预付款,经营者应在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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