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指定用途的慈善捐款使用之法律问题整理

 临水森林 2018-04-03
    信息社会,热点风云转换,红会已不在舆论中心很多天了,那些领导终于可以松口气,不再疲于应对社会各方的追问,从而可以麻起胆子向更高的领导汇报和检讨,如果再有对功过得失的冷静总结和事关前途命运的调整改革,不管以前有过什么,红会也一定能够在新的起点上重新起航,增添国际红十字会一直的辉煌。
    别人的关注或许远去,自己的拷问必不可少,红会自身可以大处着手改革,旁观匹夫更有兴趣小处着眼提点。因各方面的原因,组织和人一样,往往难以认清自己,甚至回避认识自己,红会事件中印象深刻者为红会未按协议履行对向灾区定向捐款的百余名艺术家所负的义务,对此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专家表示“不合情但合法”,不知这是没有认识到问题,还是不愿意或回避问题,因为慈善相关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这种行为即不合情理,也明显不合法,难道所属机构专家竟然不去学习这些行业法规。这里对指定用途慈善捐款使用涉及的法律问题予以整理,希望对问题的认识和解决有所助益。
    一、指定用途慈善捐款使用的法律要求
    1、慈善捐款的捐赠人有权要求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以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作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012年7月29日公布)规定:“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2、受赠人有义务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第十三条规定:红十字会“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公布)第二十七条规定:“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12日民政部发布)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
    《中国红十会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红会官网2011年8月31日)第二条规定:中国红基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二、指定用途慈善捐款改变用途的法律要求
    1、捐赠财产改变用途需征得捐赠人同意。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八条规定:“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2、在何种情况下允许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及其要求。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对于指定用于救助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受赠财产,用于应急的应当在应急期结束前使用完毕;用于灾后重建的应当在重建期结束前使用完毕。”
    “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
    注意以上是对仅指定用于救助特定自然灾害但并未订立捐赠协议的捐赠财产使用的要求,对后者的使用有一定参考意义。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
    三、未按协议使用慈善捐款时捐款人权利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规定:“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四、未按协议使用慈善捐款受赠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另外,根据前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如果捐赠人行使撤销权,受赠人有返还捐赠财产的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