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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流程及其管理

 吾道有涯 2019-01-15

集资、摊派、筹资、赞助名义或其他利益交换目的赠送行为不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公益事业捐赠,前者是违法违规的。我们所说的捐赠是自愿、无偿的,应当合法合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且用于公益事业。


1

捐赠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规定: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公益事业是指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事业单位可以依法接受捐赠,必须具备公益性和非营利属性,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比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文化馆、博物馆、福利院、体育运动中心等事业单位。而象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就不在其列了。


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5年专门制定《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以规范行业捐赠和受赠行为,卫生系统行政事业单位请遵照执行。


大家可能有疑问,那地方政府、行政单位可以接受公益性捐赠吗?答案是肯定的,可以收但不能作为受益对象,虽无法律障碍,但毕竟瓜田李下,接受捐赠难免会有滥权之嫌,就此《捐赠法》明确: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受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由受赠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并组织施工或者由受赠人和捐赠人共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受赠单位应当将工程建设、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捐赠人通报。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

2

捐赠票据


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时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捐赠票据: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外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及联次等。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公益性事业单位首次申领捐赠票据时,应当提供《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申请函,在领购申请中需详细列明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再次领购捐赠票据时,应当出示《票据领购证》,并提交前次领购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及存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验无误并核销后,方可继续领购。


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票据领购、使用、作废、结存等情况,接受捐赠以及捐赠收入的使用情况等。


受赠单位接受货币(包括外币)捐赠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填开捐赠票据;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公允价值可以为捐赠人提供的发票、合同、公开市场等载明价值,无确定价值的可以参考同类资产活跃市场价格、双方协商价格或公允第三方评估价值等。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的捐赠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告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3

捐赠财产管理


根据《捐赠法》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财产,受赠人可以变卖,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应当用于捐赠目的。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属于非税收入,这里指非定向捐赠收入,包括货币和实物,实行收支两条线,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公益性捐赠收入由受捐单位建立专帐、专库进行管理。实物捐赠收入中起不到捐赠效果的物品,例如书法作品或其它物品等,受捐单位接收后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按相关程序实行公开拍卖,所得资金用于补充捐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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