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抗洪救灾实用法律常识——【募捐和捐赠篇】

 刘政人性本恶 2017-07-07

1.慈善机构如何认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慈善机构属于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在本次救灾中,我们看到有一些民间主体或者个人召集人员开展慈善活动,也许本无恶意,但作为公益性的团体法人,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并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将被没收非法财产,并受到法律处罚。因此,“慈善”不是仅仅行慈善之实就可以,还须“名正言顺”,实践中,经过依法登记的慈善团体,规范工作流程、依法进行公示,也更容易获得民众的信任。

2.是否只要是慈善机构或者任何受灾团体,就可以直接接受捐赠?

首先我们明确在法律上,救灾捐赠是合同法上赠与的特殊情形,因用于公益事业,还受《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普通赠与行为无此限制。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之规定,受赠主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民政部门可以在接受捐赠后转交。因此,捐赠物资或者财产的接受对象,为依法成立并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民政部门,其中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物款“接收”主体,均非受赠人。其他机构和组织或个人,直接接受捐赠并无法律依据。当然,实践中,还是会有很多捐助物款被交由团体或个人代为转交给指定的灾民或受灾团体,这些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募捐和捐赠,属于普通的赠与行为。这类行为实践中受赠人一方的法律风险较小,主要是赠与人一方,因几乎不予灾民直接接触,法律风险较大,考虑到接收物款的主体不具备募捐资格,没有监督管理机关,这一赠与目的顺利实现有赖于物款接收方或转交方的诚信度,因此对于此类召集“募捐”的行为,建议赠与人在捐赠前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度审查,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是否只要是慈善机构就可以募捐?

答案是否定的,国家法律对募捐主体资格有明确的规定,慈善组织募捐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进行完整的公开。根据《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须依法取得募捐资格,募捐资格申请的前提条件是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前者如红十字会;后者如《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也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因此,申请募捐资格的主体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持民政部门发给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才可以开展募捐活动。另,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之规定,各级民政部门在条件具备时可以开展募捐活动,民政部门可以委托村(社区)代为接收、管理募捐物款。募捐要求透明度高,《慈善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向民政部门报备,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该法同时规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募捐受赠物款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因此,现在大量存在的个人或组织的募捐行为,因主体不具备募捐资格而不符合法定的募捐条件,建议这些组织或个人,可以直接向灾民实施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也可以依据《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4.企业捐赠物资是否有免税权?

根据《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受赠人在接受捐赠物款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接收捐赠凭证,对于符合税法规定的捐赠,捐赠人(主要是企业),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建议捐赠人,尤其是企业,向有募捐主体资格的单位或团体进行物款捐赠的理由之一,因我国税法对享有税额扣除权的捐赠有特殊要求,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对于其他主体的“捐赠”(实际上是赠与物款委托转交),无法取得符合税法要求的发票、凭证扣税。

5.捐赠的意思表示做出后是否可以不履行?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同时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救灾捐赠合同作为单务合同,认捐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就不可撤销,应担按照承诺履行捐赠义务。

6.受赠人在接受捐赠物款后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之规定,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且按照捐赠人指定的用途使用、保管物款,作为受赠人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作他用。而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社区、村委会等单位接收捐赠物资的,其并非受赠人,应当将物款转交至受赠人。受赠人应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且应当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抗洪救灾过程中,最是体现政令通达、人民团结的时候,最是需要上下一心、患难与共的时候,我们既要尽量挽回灾患造成的损失,也要尽量避免灾患外不必要的损失产生。在艰难期间,我们需要知法守法,来保障防洪救灾的工作效率,更需要严格执法,来保障防洪救灾工作的质量,所有的坚持和努力,都是为了尽快走出灾患的阴霾,重建我们美好的家园。

供稿:任   孝

编辑:王亚茹

校稿:陈   霸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