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地产与工程实务问答选刊 | 02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22-03-26

01

如何理解“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中的“欠付工程款”

答:首先,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需要证明发包人是否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与观点存在争议。同时,各地高院一般认为,应当由发包人证明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另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下几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1)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包括实际施工人应获得的工程价款与相应的利息。

(2)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结算标准可以不相同。

(3)发包人擅自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进行结算,不能免除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

(4)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并未排除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

(5)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恶意抵销行为对实际施工人不发生效力。

02

工程能否采用资格预审、评分排序筛选申请人

答: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是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合法的审查方式。在资格预审时采用评分排序筛选投标申请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评分标准、预审程序及预审结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1)采用评分排序进行资格预审时,设置的评分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采用评分排序进行资格预审时,预审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工程属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应当按照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资格预审相关文件的内容、发布媒介、通知时间、费用收取等)还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规定。

(3)采用评分排序进行资格预审时,资格预审结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选择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一条,采用资格预审确定的正式投标人数量少于5名的,应当取消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确因工程实际需要无法取消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的,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并通过专家论证。

03

企业能否向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捐建资金

答:咨询所涉项目属于可接受公益捐赠的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工程,但《公益事业捐赠法》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即一般情况下,公益事业捐赠的受赠人只限于两种---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以及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关于政府或政府部门能否作为受赠主体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公益事业捐赠法释义》第十一条中给出的意见,立法机关目前的倾向是认为政府可以接受捐赠但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在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捐赠---救助灾害时或应境外捐赠人的要求时。

因此,企业捐建财政项目应由法律限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作为受赠主体;如要实现企业捐赠资金专款专用于某一专项工程,可由捐赠人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予以约定的方式实现,具体捐赠及注资流程需合法合规。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