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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英国社会工作价值伦理守则介绍(三)

 昵称54149869 2018-04-03




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提出尊重人的内在价值与尊严、维护社会正义与公正、社会工作者维护职业操守这三大价值观各自根植于深厚的伦理理论基础,其中包括基于康德论、效益论、反压迫理论、德行伦理理论、关怀伦理理论、品格伦理理论等。本文将主要介绍这些伦理理论。


(一)尊重个人:康德伦理观

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首先强调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 这一核心伦理价值的理论基础始于康德提出的人性基本观。康德认为,人是理性思考且能自我决定的个体,每个人都值得被尊重。康德的人性观对社会工作伦理价值的后续发展有着深刻影响,特别是对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关系的处理产生了深刻影响。20 世纪50 年代后, 比斯泰克(Biestek 提出了一套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关系处理应当遵循的七个基本原则, 也正是基于康德的人性基本观发展而来。这七个原则包括:

差别化原则是指认同每位案主的个人特质,给予对方应有的尊重。

情感表达原则是指允许案主有表达情绪(尤其是负面情绪)的自由。社会工作者应尽力倾听,避免谴责案主。

情感投入原则是指社会工作者对案主情绪持有一定敏感度,能够及时了解案主想法,给予适当回应。

接纳是指社会工作者能理解案主,能接纳案主的优缺点和个人特质,秉持着对案主天生尊严和个人价值的尊重。

非批判态度是指社会工作者不应随意指责或批判案主。

案主的自主决定是指认可案主的自主选择与决定权。社会工作者有责任引导案主发挥自我潜能。

保密是指社会工作者有责任保护服务过程中掌握的有关案主的机密信息。比斯泰克(B i e s t e k 认为,保密是案主的基本权利, 也是社会工作者应当遵守的伦理义务和职责。保密原则也是个案服务能够顺利进行和发挥效力的必要条件。


(二)促进公平:效益主义伦理理论

20 世纪末, 社会工作学者对于康德伦理观和强调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关系的原则提出了许多批评。批评者指出,尊重案主及其自我决定权可能会带来消极后果,案主可能会随心所欲、不计后果地自由行事。还有批判者指出,社会工作者通常受雇于机构, 受限于法律和机构规定,处理的案例也会涉及许多人,仅考虑与案主间的关系、而不考虑与更多人间的关系就无法做出恰当的伦理决定。况且,不同人的观点和权益不同,比如父母与孩子的意见就经常发生冲突。以康德伦理架构来看,很难决定优先尊重谁的自我决定权或优先考虑谁的利益。在这一背景下,以促进更大范围内的公众利益和社会福祉作为工作目标的效益主义伦理理论得以发展。效益主义主张社会工作者必须考虑伦理决定的后果, 事先考虑哪种行动造成的伤害最小,自己的行为对哪些案主或群体最有利, 采取何种方式能最有效利用资源。这一类强调后果或者结果的理论观点被称作“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 也有学者称其为结果论或目的论(teleological theories)。部分学者又进一步区分效益主义为累积式效益主义(good-aggregative utilitarianism)和集中式效益主义(locus-aggregative utilitarianism 两种。累积式效益主义者主张, 社会工作者应该以提升社会整体利益为优先考虑, 因为社会整体利益的提升才能带来持续的最大效益。但是批评者指出这种伦理行为会损害部分人的利益。以房屋拆迁为例,尽管拆迁会损害少部分人的利益,但能提升社会整体的效益水平,因此社会工作者不必照顾少部分拆迁户的情绪。集中式效益主义者则认为,不能仅关注伦理选择所产生的总效益,而应该关注每个人从中获益的程度。


(三)促进社会正义:激进主义与反压迫理论

康德论主张社会工作者应时刻以案主利益优先, 效益论则主张伦理选择要尽量顾及多数人的利益不受损失,但两种理论观点都以问题发生后如何减少权利或利益损失作为出发点,前者强调案主权利最大化,后者强调多数人效益最大化。本质上两者都以个体化视角处理问题,未顾及到案主问题所产生的社会结构因素。20 世纪70 年代后,激进主义与反压迫理论流派崛起,这一理论流派认为案主的诸多问题, 例如贫困、无家可归、精神疾病等问题的产生是社会结构的不平等所造成。因而,持有激进主义观点的学者号召社会工作者要唤起民众觉悟,通过集结力量改造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并且认为只有通过改造不平等的社会结构才能从根源解决案主的问题。这一思潮对社会工作伦理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引导社会工作者以宏观视野关注社会结构,关注社会不平等现象,努力维护社会平等与正义的价值观。受这一思潮的影响,克利福德(Clifford)和伯克(Burke)等学者提出了一套更为具体的反压迫伦理决策模式。该模式重点包含,面对伦理的冲突,社会工作者应该首先反思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权力结构,反思不平等的权力关系是否存在于案主的人际关系中。


(四)伦理通融理论

以上介绍的三种不同伦理理论取向, 各有其侧重点, 之后的伦理理论发展更加强调这几种理论观点的融合。例如, Beauchamp Childress 发展出的“通融理论”强调回避单一理论观点,提倡多元化的融合理论。他们提出自主(尊敬个人自我决定的权利)、善行(促进社会效益最大化)、不伤害( 避免伤害其他人或伤害风险最小化) 与正义( 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 四条原则。


(五)德行、关怀、品格伦理理论

以上几种伦理理论都忽略了伦理决定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个人的德行、品格、动机和情感的重要性。后期伦理理论又发展出德行伦理观、关怀伦理观或品格伦理观。德行伦理观主要强调社会工作者要具备良好的德行,例如要有专业智慧、有同理心、宽容(尊重多元)、诚信(可靠)等品质。关怀伦理观则进一步强调社会工作者要关心案主。例如,特龙托(T r o n t o)提出社会工作者要具备这五个要素:专注(第一时间注意案主被关怀的需求)、责任(承担关怀他人的责任)、能力(有关怀的能力并实际给予关怀)、反应(时刻注意被关怀者的回应)及诚信。总体来说,不同于康德论、效益论、激进论等持有明确道德原则,德行、品格或者关怀伦理理论更多强调社会工作者要具备内在良好的修养、德行或者品质,这些内在的品质有助于社会工作者做出恰当的伦理决定。受到这一思潮的影响, 班克斯(Banks)等人将德行伦理观与反压迫伦理观相结合,发展出一套社会正义取向的情境伦理框架。班克斯(Banks)的框架包括激进取向的社会正义观、同理连带、集体责任、道德或品格的勇气、复杂矛盾环境中反思自我。

总的来说,康德伦、效益论和激进论都试图寻找一种通用的或者普遍意义上的伦理观,分歧在于强调的是案主利益至上、最大多数人利益至上还是社会结构的改变至上。然而,德行/ 品格/ 关怀的伦理观的重点不在于发展一套通用的伦理框架,也没有强调社会工作者应该优先做什么,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者内在修行和品格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英国社会工作伦理守则中的三大价值观都不同程度受到以上几种伦理理论流派的影响。例如,尊重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的价值观受到康德论的影响、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则主要受到效益主义和激进反压迫主义的影响、对社会工作职业操守的强调则主要受到德行/ 品格/ 关怀伦理理论的影响。(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
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编辑:谢 霄
设计:谢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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